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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公宅基地盖房离婚怎么办

142****4865 | 2018-07-16 23:21:44

已有3个回答

  • 141****1781

    你好,双方可以写一份书面的协议,证明房屋共有,或者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确定等

    查看全文↓ 2018-07-16 23:23:08
  • 156****8588

    公公名下的房产你无权分割。继承的遗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可以共同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7-16 23:22:31
  • 158****82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能够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合法房屋判断标准是否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则不具备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础。
    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成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
    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
    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
    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记发证制度,农民能够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合法房屋判断标准是否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房屋本身就是违法建筑,则不具备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础。
    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成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员共同建房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
    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
    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方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使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应的货币补偿。
    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
    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
    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4.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
    求对上述家庭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产份额又不好确认的,法院一般先对夫妻双方所有的其它财产进行分割,房产的分割,则是让当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查看全文↓ 2018-07-16 23:21:59

相关问题

  • 这个还要看你当地的政策了,可以去咨询下

    全部8个回答>
  • 江阴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以下简称靖江园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靖江园区农村建房管理范围为园区办事处下辖的江峰村、江防村、八圩村、六圩村、五圩村、四圩村、万丰村、迎江村、恒义村、五星村、渔业三分公司、七分公司、八圩居委所有行政区域范围。第三条靖江园区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依法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第四条靖江园区管委会受靖江市政府委托对园区范围内农村建房统一管理。靖江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靖江市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要严格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根据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农田安排宅基地,必须利用原有宅基地。第六条村民建住宅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园区办事处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向靖江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中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1、现有住宅经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村委会鉴定属于危房必须翻建的;2、有两个儿子以上的,且有一个以上儿子已成年,符合分户规定的,仅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标准的,经审批,同意分户建设或平房原地翻建(楼房不予翻建)。第八条在列入靖江园区二年内拆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新建等活动,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申请建房的村民,可以先予拆迁安置(具体方案另订)。没有列入靖江园区二年内拆迁的村庄,有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第九条符合第七、第八条规定需申请建房的,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张榜分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村上报园区办事处,由园区办事处职能部门会同靖江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现场踏勘,审定同意后填写表格按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宅基地报批手续。第十条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第十一条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办理农村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办事处职能部门及国土局驻园区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群众。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园区办事处职能部门、靖江市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会同村委会实地放样,放样验收合格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 农村宅基地土地证补办需要材料如下: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扩展资料: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1、我国在农村合作化后,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证,通称宅基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4、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全部3个回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宅基地被他人恶意侵占,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维权:第一,与直接侵权人协商处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第二,找当地村委会,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第三,收集侵权的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全部5个回答>
  • 宅基地证丢了之后是可以进行补办的,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1、需要宅基地使用权人登报声明原宅基地证作废,需要刊登在当地的主流报纸上。2、携带作废的声明进行公告,公告10天之后没有异议后,可以到当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站进行实地测量。3、持身份证、户口簿、声明报纸、村委证明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等一些其他的资料,到档案馆开具权属查询证明。4、携带上述所有的资料到房管局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够随意买卖的,只能够进行转让,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所以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是不能够买卖的。在符合相应程序的情况下,村民可以将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进行转让,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转让的时候需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