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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离婚时怎么分

146****1635 | 2018-07-17 00:12:59

已有3个回答

  • 131****4236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查看全文↓ 2018-07-17 00:15:20
  • 159****0750

    婚前购买又没有加上共有名字,对方讲良心可以,不讲的话等于义务答钱赠予,需要提供出资证明和证明人!那样就可以平均分配

    查看全文↓ 2018-07-17 00:14:37
  • 141****6512

    如果是贷款房:
    1、物权法规定,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故而,在实务中,只要银行没有同意,那么很多法院都不会立即分割,而是判决在还完贷款后分割。
    2、这样的处理有问题,一方面,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适用于因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离婚判决分割财产是事实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3、另外,**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也规定了,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并支付**款,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偿债的,一般判给该方,由该方向对方支付补偿,剩余贷款是该方的个人债务。这样的规定,明显允许按揭款未还完的情况下,对房屋可以进行分割。
    4、上述悲惨状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律,也没有请专业人员帮助,以至于没有能向法院提出有利于己的合法主张,当然,某些个别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也可能是一个原因。
    如果婚前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
    1、婚前共同买房,只要登记为你们二人的名字,肯定还是你们两人的财产
    2、婚前买房会登记份额,按份额分割即可
    3、如果婚前共同出资,以一个人名义买房,由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登记人的人的个人财产,只不过你的出资,会予以返还
    如果婚后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
    1、登记为两个人的,就是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小孩,过错方不分少分的原则分
    2、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是该方婚前支付**款,那么一般判给他,剩余债务他还,他给另一方补偿
    3、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该方婚前与他方共同支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分割
    4、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婚后买房,则是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8-07-17 00:13:48

相关问题

  • 一方支付**款且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是出资方名字,那么是出资方个人财产,但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那么属于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出资方配偶的名字,视为出资方配偶财产,婚前**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一方支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上是出资方,房屋归**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属于共同财产;房产证上是支付方配偶,那么属于共同财产。领房产证时双方已缔结婚姻,应优先适用《婚姻法》,且从出资来源角度,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支付方配偶的个人财产。详情可咨询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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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支付**款且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是出资方名字,那么是出资方个人财产,但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那么属于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出资方配偶的名字,视为出资方配偶财产,婚前**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一方支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上是出资方,房屋归**款支付方,配偶享有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属于共同财产;房产证上是支付方配偶,那么属于共同财产。领房产证时双方已缔结婚姻,应优先适用《婚姻法》,且从出资来源角度,也不宜将其认定为支付方配偶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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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功由法院判决给产权登记的一方,也就是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一方,但需要给另一方补偿。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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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双方的意愿优先先于法律的规定。就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李某与瞿某离婚时该房产究竟归谁所有,首先应当尊重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看双方当事人能否就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关于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中对于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究竟如何计算,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具体算法不一。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夫妻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产**率(房产**率=房产现价格/房产成本),房产成本则等于购房时房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增值税、评估费等)。以上述案例为例,李某需向瞿某支付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补偿款=17万×[160万/(70万+5万+2万)]=353,247元。当然上述计算方式并非决定房屋补偿款的唯一的因素,房屋补偿款是否合理,还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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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婚前单方名义购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产证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起码的要求。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二、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三、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实为一方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前全款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下,应视为出资人一人购买,理由是:出资人实质上撤销了赠与的意思;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坚持到了产权登记之时。如果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怎么办?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为赠与似乎对出资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产证的效力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质上,这种情形类似于附条件赠与(但不等同),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不用区分;一旦离婚,这个“赠与”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础,出资人是否可以撤销当初的决定呢?我认为,不能完全撤销,但是可以适当考虑多分一部分给出资人。婚前部分出资,婚后还贷: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婚前出资+婚后出资的一半为婚前出资人的出资额。四、婚前双方名义购房,共同出资,婚后取得房产证如果婚前全款购买:那么,作为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这种共有实质上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关系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为共有关系在婚前已经成立。如果婚后还贷:婚前付款较少,则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至于婚前出资差异,我认为法院可不予考虑;婚前付款比重较大,同时存款出资差异,则应适当考虑出资较多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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