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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如何全额提取

153****0415 | 2018-07-17 13:30:56

已有3个回答

  • 157****3638

    一、提取需要一定条件,各地有差异,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为准。
    二、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一到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公积金提取程序
    ( 一)、职工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单位核实 职工持《申请表》到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对申请人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后并如实填写,然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由职工本人办理提取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审 批 职工持单位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及提取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审批,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办理审批。
    (四)、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中心审批后由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经银行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提取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折)手续。

    查看全文↓ 2018-07-17 13:32:26
  • 153****6374

    提取额度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1、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多提取四次。
    3、自建、大修自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4、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查看全文↓ 2018-07-17 13:32:16
  • 135****8417

    房屋置换完成后,如果没有贷款,在6个月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全额提取公积金手续。
    一、提取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
    二、到账时间:
    公积金提取到账的时间为办理完手续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根据《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借款人申请房屋置换贷款,除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已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应发生在贷款申请日前一年以内;具有房屋置换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房屋置换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加抵押房屋房龄不能超过40年。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第1步
    买方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2步
    约评估公司看房后出具报告;
    第3步
    买方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
    第4步
    买卖双方同公司办理委托公证;
    第5步
    为卖方办理还款赎证;
    第6步
    办理注销登记当日,报税、过户、领证;
    第7步
    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手续;
    第8步
    将他权项证返回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查看全文↓ 2018-07-17 13:32:03

相关问题

  •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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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申请提取证明: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公积金提取证明;2.单位审批:单位受理职工申请,审批后出具相关证明;3.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携带完备资料及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4.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受理后三日内审批,通过后将发放钱款。

  •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其中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详细规定如下:《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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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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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切实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积金管理秩序,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治理住房公积金套取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套取行为全面治理行动。  《通知》首先部署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集中清理专项行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将对城镇街道、楼宇、商业区、居民区、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出租车等各种渠道悬挂、张贴、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违法广告开展“地毯式”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对于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留存证据并登记,并联合各区政府、街道、市容、综合执法、网信办等部门,对公共设施载体上发现的违法广告立即予以清除。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对违法发布公积金提取广告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阻挠清除或拒不清除违法广告的,将联合区房管局、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通知》还特别强调源头治理,对违法广告发布主体进行跟踪调查,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委等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通知》下发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快推进与民政、银行、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真实性审查全覆盖,杜绝以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杜绝套取行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及相关提取政策,防止利用城市间差异化政策套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对频繁代办、陪同办理、通过多次变更婚姻关系或房地产交易办理提取等异常行为建立提醒机制,并增设询问环节及限制性措施。  《通知》还提出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纳入失信管理,设定限制条件,一定时期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实时收集住房公积金套取线索,及时核实认定,坚决执法处罚。对立案执法的违法当事人,向信用平台提供失信信息,通过加大执法力度,直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有效维护公积金管理秩序。  《通知》还明确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成立“套取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组”,领导部署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全面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对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懒政懈怠、推拖扯皮、推卸责任、敷衍应付的相关人员严肃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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