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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不能是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吗?

136****2685 | 2018-07-18 22:26:09

已有3个回答

  • 135****4742

    可以,《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都没有规定不允许,对于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筹备组成员符合业委会成员的条件。
    另外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日出台的《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有明确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
    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26:46
  • 134****2361

    首先,您可以参考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12月1日颁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上面有很详细的筹建步骤和方法,其中包括如何确定业委会候选人。
    其次,根据你们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候选人人数,一般情况下委员为5至11人(必须是单数)。如果是差额选举,那就要多一点人。但一般情况下不用进行差额选举,而是由各小区直接选出来就行了。
    **后,根据确定的委员人数,将整个居民区划分为若干小区,由小区居民直接选出本小区的委员。然后再由这些委员选出主任、副主任就行了。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26:35
  • 153****5637

      第一: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是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第二: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26:20

相关问题

  • 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如下所述:物业小区管理申请满足下述要求中的一个:业主5人以上的联名,可以书面向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建立第一个业主会议筹备组,并成立第一个业主委员会;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已交付超过50%;该物业的建筑面积已交付至30%以上且不足50%,已使用一年以上的,预备小组办公室成立,街道办收到申请后,将书面批准指导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组的筹备工作:筹备组成立后,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应告知建筑公司或物业公司所有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电话号码等材料,在15天内向街道办事处报告;上述信息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天内提交给筹备小组。除了上述所说的外,还有筹备小组的后续开展工作,要通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做好筹备工作等。

  • 原则上同一个封闭管理的小区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联系不到的业主既不算认同票,也不算弃权票,只能算没有投票。只有投了票且投同意票的达到双过半才算有效。双过半即投同意票的业主数量占小区总户数的一半以上,投同意票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一、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二、业主公约(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2)业主大会的职权;(3)业主大会的议案提交办法和对议案的表决办法;(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选举办法;(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程序;(8)业主的权利和义务;(9)《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10)修改《业主公约》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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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取得该社区某套房产的所有权且年龄达到18岁2、拥有为社区业主利益积极服务的热情3、**好熟悉或了解相关的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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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需要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是为了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做准备工作的,筹备组一般可有社居委(街道)一名,建设单位一名,再加几名业主即可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在召开业主大会之前,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拟定相关条约草案。等到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自行解散。具体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请查阅当地房产局物业办(或所属区域小区办)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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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