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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额有规定吗

132****9982 | 2018-07-19 00:10:28

已有5个回答

  • 144****6730

    原则上同一个封闭管理的小区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联系不到的业主既不算认同票,也不算弃权票,只能算没有投票。只有投了票且投同意票的达到双过半才算有效。

    双过半即投同意票的业主数量占小区总户数的一半以上,投同意票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

    一、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二、业主公约

    (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2)业主大会的职权;
    (3)业主大会的议案提交办法和对议案的表决办法;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选举办法;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
    (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程序;
    (8)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9)《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10)修改《业主公约》的条件和程序。

    查看全文↓ 2018-07-19 00:12:03
  • 146****5550

    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并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采用下列办法之一予以产生:
    (1)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中国,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中国,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沪房地资物〔2005〕60号)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建住房〔2003〕131号)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
    1、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在投票日期七日前,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将选票送达业主,并保存送达凭证;
    2、确定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人员担任);
    3、准备票箱和选票。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若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及时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查看全文↓ 2018-07-19 00:11:42
  • 147****4031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2009]274号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查看全文↓ 2018-07-19 00:11:21
  • 146****1368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对以上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定的,(你提问的,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首先必须要50%以上业主参加,同时要求50%参会人中又必须有超过50%的业主投票同意,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才有效。(举例:假定你小区有400业主。首先必须要50%以上业主(假定265业主)参加投票,同时在假定265业主参会投票中必须要有201以上同意票,才符合超过50%的业主投票同意的条件,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才有效。)
      如果要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还必须要20%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查看全文↓ 2018-07-19 00:11:03
  • 137****7980

    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物权的比例,确定委员的分布和人数(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并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采用下列办法之一予以产生:
    (1)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产生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沪房地资物〔2005〕60号)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建住房〔2003〕131号)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选举准备工作:
    1、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在投票日期七日前,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将选票送达业主,并保存送达凭证;
    2、确定监票、计票、唱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人员担任);
    3、准备票箱和选票。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若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业主委员会选举时,经与会业主过半数投票权同意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及时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查看全文↓ 2018-07-19 0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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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取得该社区某套房产的所有权且年龄达到18岁2、拥有为社区业主利益积极服务的热情3、**好熟悉或了解相关的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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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都没有规定不允许,对于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筹备组成员符合业委会成员的条件。另外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日出台的《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有明确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全部3个回答>
  •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全部3个回答>
  •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什么样的业主可以任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全部3个回答>
  • 你好,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规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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