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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税率按签合同时间算吗

154****0949 | 2018-07-19 13:19:14

已有3个回答

  • 154****4360

      契税缴纳的时间是按合同签订日期限期办理,但是契税政策按实际办产权证受理日期时的标准来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而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应该是产权证办理日期之前。也就是说,只要在产权证办理日期之前缴纳契税,不会有滞纳金产生,**多也是做未按期及时申报罚款(税局普遍没有在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房产属于登记类产权,,必须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所以,契税政策执行标准,必须以实际办产权证受理日期为分界线。因此,对已办理房产证、或者房管部门已经受理的,还是适用原政策;虽已纳税,还没有去办过房产证,而且房管部门还没有受理的,可以办理退税。

    查看全文↓ 2018-07-19 13:19:50
  • 157****5790

    按购房合同以签订之日起计算。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4、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查看全文↓ 2018-07-19 13:19:42
  • 156****5943

    契税税率一般是按交房时的税率算的。实际上是按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的政策计算缴纳的。

    查看全文↓ 2018-07-19 13:19:33

相关问题

  • 要看改什么日期。是合同条款中提及的日期,还是合同签约日期?网签合同一旦报出,签约日期是改不了的。要是属于合同条款中出现的日期(例如付款、交房日期),则要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再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来修正,不建议在原合同文字上直接修改——容易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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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已经备案,但是已经去房管局备案了,怎么可能更改呢,除非出现了新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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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营业税是以房产证上为准,满五年免营业税,新政策出来后,现在满2年就可以免营业税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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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按出房产证之日起计算,如果是计算财产取得的话,买卖合同都可以作为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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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规定交纳契税税率通常为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规定执行时间,则以发布之日为准。 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可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执行时间,则以2016年2月17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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