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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我买房写她的名字离婚怎么办

158****3357 | 2018-07-19 16:16:43

已有5个回答

  • 146****0392

    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房产证上只有你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对你很不利,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房子是你们共同购买,贷款是你们一起还的,你还是有机会打赢这场官司的,建议请个律师。

    查看全文↓ 2018-07-19 16:18:21
  • 131****8153

    婚前男方买房是全额付清了还是仍在还贷
    如果婚前男方已经把钱付清,则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仍然归属男方,女方无权分房产
    如果婚前男方买房,婚后仍在还款,则看还款方式,男方父母还款的,则仍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归男方个人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款,则离婚女方可分得婚后还款的一半

    查看全文↓ 2018-07-19 16:17:58
  • 144****5242

    婚前购买的住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该住房产权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住房产权是不参与共有财产分割分配的,属于登记人个人所有。
      如果对方在婚前参与购房出资,可以凭出资证明主张对房产证登记人的债权,可以要求还钱。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8-07-19 16:17:40
  • 144****1868

     该房产虽然是男方婚前后买,但是已经登记了女方的名字的,那么应该属于男方的赠与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就该房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查看全文↓ 2018-07-19 16:17:15
  • 153****5579

    男女双方婚前共同买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应由双方协议分割;双方协商不成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出具其出资的相关证据,由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查看全文↓ 2018-07-19 16:17:01

相关问题

  • 房产是男方婚前后买,但是已经登记女方名字,女性没有实际出资,没有支付购房款,房子也是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属于男方赠与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应平均分割。夫妻在婚姻存续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收益③知识产权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双方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可选择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有平等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低,没经济收入而少分或只分部分,这样是不合法的。

  •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  对于还没有取得产权的住房,可以等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之后,再分割分配。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分割财产的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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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可以去找个房地产开发商,如果他对你的爱是真爱,那么他就会吧自己所拥有的每一套房子都记在你的名下。然后,他因为破产而跳楼,而你可以幸福的每天换一套房住,直到天荒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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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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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赶紧结婚。。。。不然你觉得呢?不写,这婚能结吗?写了,她起码安心了。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分情况而定,不一定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即所谓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此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不管是谁,效果都一样,即夫妻双方各有一半份额。房产证上是否可以添加配偶姓名?对此问题,如果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双方并没有作专属于某一方的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将配偶的姓名记载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上。但记载的方法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在购买房屋时,双方是作为共同买方,就会在购房合同上列名,这样在申办房产证时,自然就会记载两人的姓名;如果购房合同上是以某一人作买方,那么其配偶的姓名就只能记载在房产证共有人一栏里。但是,房产证上所作的不同记载,只是房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其法律后果实际上是相同的,并不因此改变夫妻共有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上也无差别。也就是说,即使房产证上不记载配偶的姓名,只要未作特别约定,并不影响其配偶的共有权,在财产分割上也没有差别。父母或子女自愿将房屋赠送给子女或父母,属于家庭间的无偿财产转移,必须办理公证,并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否则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此时产权证上填写的人即为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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