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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方在中介下签合同给了2万定金,现中介说由于买家征信差,银行按揭不了,怎么办?

158****0534 | 2018-07-24 18:18:30

已有3个回答

  • 151****3675

    你去中国人民银行查一下你的个人征信情况,不知道你信用差到什么程度,不是很严重的话是可以操作的。

    查看全文↓ 2018-07-24 18:24:30
  • 132****8582

    情况一:信用记录差导致贷款无法获批。
    现在很多人手中都有好几张信用卡,而“卡族”中不少人都有过逾期还款的记录,他们在享受了信用卡的便利之后,却往往忽略了信用问题。
    近年来,因为信用卡逾期而被银行拒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信用卡连续3次、累计6次逾期还款将被银行视为信用不良,贷款申请将很可能被拒。
    一旦产生了不良的信用记录,借款人也不必过于悲观,有些情况是可以补救的:如果是非本人原因产生的个人征信系统上的不良记录,个人可以与产生不良记录的银行协商,如果是因为银行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信用不良记录,可以协商,未果的可继续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申诉。除此之外,可以试试不同的银行,每个银行的信用评分标准是不同的,会有一些银行相对宽松一些,只要信用记录不是很差,一般来说都能获得贷款。
    情况二:买房后办理了过户,贷款却迟迟批不下来。
    房贷迟迟不下来,使一些交易二手房的客户遭遇尴尬。买卖双方签了购房合同、付了**款,也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银行的贷款却迟迟批不下来,这该如何是好呢?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分情况来处理:如果贷款已经通过了银行的审批,此时买卖双方只能双方耐心等待放款;如果贷款没有通过审批,买家和卖家可以协商如何支付尾款的问题,如果买家确实无法支付尾款,那只有按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了。
    在这种情况下,买家是否违约情况要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通常来说,若银行贷款不是由于买方的个人原因无法办理,买房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房贷办不下来**款能退吗?如果是银行原因,比如额度紧张无法放款,那么购房者可以和卖家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应该无条件退还购房**。
    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比如征信记录有污点或者还款能力不够而影响贷款审批,首先应该尽量解决,如找担保公司担保或者延长还款期限等。如果仍无法解决,那只能解除购房合同了。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卖家,同时卖家应该返还**款。
    综上,无论哪种原因使得贷款办不下来,购房**都是可以退的,区别仅在于购房者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查看全文↓ 2018-07-24 18:18:56
  • 148****0711

    1、银行审批没通过,就到不了抵押登记这个步骤了;
    2、因为银行没有去办抵押登记,所以买卖双方无须去取消的手续;(原业主另外有该房产抵押的贷款除外)
    3、银行没通过审批,不存在你和银行的贷款合同
    4、你们这种交易方式,和银行无关。如果银行审批通过,并与借款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管局的系统自然会登记上,另外,房屋贷款,银行在系统上可以把相关信息数据提交到房管局;
    5、这种交易方式是买卖双方的个人债务问题,房管局不管,如果你们去办过户,交齐了费就可以。至于你们的借款合同怎么签,或者有抵押给原业主的情况,是你们私下的事。

    查看全文↓ 2018-07-24 18:18:43

相关问题

  • 在二手房业务中,中介公司承担平衡交易双方风险的责任,在业主收取定金时,为了防止业主违约、一房两卖等行为,保障买受人的资金安全,就要将业主的房产证收存,这是正常的业务流程,所以你没有理由去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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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二手房的定金**好划拨到银行作资金监管。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优势:1、避免纠纷,防范风险。资金监管**大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买卖双方因房屋权属转移或房款交付发生纠纷。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资金监管买卖双方的转移申请后,只有买房人将全部房款存入专用账户后才会登记发证,确保卖房人能收到房款;如果房屋不能正常转移到买房人的名下,就会把房款退还给买房人,从而实现钱证两清,保证了房屋权属,防范了资金风险。2、简单方便,缩短时限。资金监管转移登记时,不仅所有的程序保持不变,没有增加任何交易环节,房证办结后,开户银行会及时通知卖房人就近到任何一家储蓄网点取款,非常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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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方可以反悔,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高支持20%违约金赔偿!建议协商解决:如果有中间方,可把自己的意向表达给中间方,由中间方委婉表达给卖方,先看看卖方的意思;如果没有中间方,只能自己好好协商。当然,如果签订合同中存在欺诈或产权不明确等问题,买方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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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中介费作如下规定: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但同样情况下,即使在买受人签署佣金确认书,在交易未成就的情况下,法院亦可能会从“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出发,酌定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劳动报酬。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法院不会支持。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一方不符合贷款条款而未成就,后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4、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以之作为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费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5、房产中介收取委托人“购房定金”后,不能就该房屋交易达成居间促成的,可能需承担向委托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故,对存在中介方的二手房买卖,定金交纳应有明确的接收主体,同时须有相对方或义务方明确承诺遵守定金罚则,且承诺对象直接针对的是定金交付者。实践中,中介以“代管定金”形式进行居间中保的交易形式,作为一种促成交易的安排,法院在审判中通常会予以尊重和确认。6、一方利用对售房政策的了解,比如是否交纳营业税问题上故意做出虚假意思表示,导致另一方有理由相信,从而影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价款确定,会被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被撤销。7、中介参与的三方协议,如因附加于中介方的义务未履行,实践中如中介方承诺垫资代卖方还清贷款从银行取出抵押房产本,**终又未践诺,导致买方或卖方违约,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中介方责任属第三方责任,买方或卖方应单独向对方先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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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说清楚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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