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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业主拖欠物业费,现住户已经入住。物业诉讼的对象是谁?

151****6014 | 2018-07-29 10:21:43

已有3个回答

  • 154****9562

    之前业主没交物业费不应该由新业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关系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前业主所拖欠的物业费是基于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产生的,而在前业主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并没有涉及到后来的新业主,物业公司与新业主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房子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债务的转移,前业主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只能找前业主,不能约束双方之外的新业主。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新业主不应当承担前业主的物业费。

    查看全文↓ 2018-07-29 10:23:08
  • 138****2201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原业主所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想要主张,应当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原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而新业主并不是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故不能让新业主承担;情理上也不会支持,法理情理都说不过去。

    查看全文↓ 2018-07-29 10:22:40
  • 133****4315

    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性原则当然是起诉前业主。不过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此事吧,过户时候一般都要结清中介才把扣下的押金给原业主啊。

    查看全文↓ 2018-07-29 1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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