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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听一下,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有效吗?

137****1073 | 2018-08-26 22:01:18

已有5个回答

  • 155****7610

    双方私下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查看全文↓ 2018-08-26 22:02:50
  • 155****3001

    你说的日期分为,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履行合同的日期两种情况。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所以,即使你们双方为签订日期,也是于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的。
    如果,你们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日期,则双方可以补充。另外就是,如果是商品房买卖的话,没有约定产权登记的日期的,根据**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房屋是尚未建成的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起,如果是已经竣工的房屋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起,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

    查看全文↓ 2018-08-26 22:02:02
  • 148****9722

    没用产权证的房子,俗称合同房,合同房一般都是禁止交易的,应为风险很大,在没有下房产证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没什么用的,不受法律保护。建议您下次还想买合同房,不得以的情况下可以去找大中介,可以屏蔽一定的风险。当然**好买有产权的房子。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  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 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
    ,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查看全文↓ 2018-08-26 22:01:51
  • 154****7584

    1、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应登记才生效,也就是过户登记手续的完成。《合同法》也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区分开来,规定该类买卖合同从依法成立时成立并生效,所有权从登记过户生效。
    2、签订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才能生效。二是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立刻具有法律效力,其合同本身不需要批准或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第一类买卖合同。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生效与所有权的转让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条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我们购买动产,比如说手机、电视、家具等生活用品,当买家向我们交付这些产品时,其所有权便归我们所有,无需去办理其他的手续。

    查看全文↓ 2018-08-26 22:01:41
  • 146****0259

    法律上来说,你们是私下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在法律的保障范围内,这样有很大的风险,房子买卖本就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签合同,没有专业人士办理很容易产生漏洞,可能令另一房抓住就很麻烦了。
    我建议请个专业人士帮忙办理,自己也少跑路,省时省力,可能很交一点佣金

    查看全文↓ 2018-08-26 22:01:34

相关问题

  • 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主要是看合同当中的内容有无违法的地方,也要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在双方都签字确认的情况之下,并且没有法定无效事由,不侵害他人或者国家利益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私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签署购房合同的买卖双方需要具备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买卖双方都要是年满18岁以上的成年人。2、买卖合同当中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不存在有强迫的情况。3、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够损害国家的利益,在保障双方的利益之后,在明确签字。在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因为签署了合同就意味着要遵守合约履行合同当中的内容,违约之后是可以根据所签署合同中违约条款进行执行的。

  •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可见,宅基地转让合同应当是同村人员,内容不违法,签字或者盖章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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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找中介购买房屋,会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里面的不需要中介签字,另一个是买卖双方和中介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这个合同才需要有中介的签字。你所提出出的问题,如符合我分析的情况的话,那么你们的购房合同生效,即便中介没有在居间合同上签字,也不影响买卖双方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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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小产权不合法,所以该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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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法律规定:(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解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住宅即所谓的小产权房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并禁止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并没有禁止小产权房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买卖,根据私法原理,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进行买卖,因此,只要同一集体成员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2、本集体与他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3、集体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无效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处理规则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的处理原则问题》,明确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发的《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下发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亦明确:对于因买卖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要严格贯彻国家的公共政策和诚信交易秩序,依法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通过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5)2013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了《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再次明确了在确定赔偿买受人损失时,如诉争房屋之后已处于拆迁程序之中,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可参照拆迁程序中的评估结果予以确定;如尚未进入拆迁程序,可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定房屋重置和区位补偿价格。5、小产权房纠纷特别规定相关法规:《上海审判实践》 2008年第1期(1)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做无效处理;(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现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的效力暂不表态,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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