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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期房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139****7734 | 2018-09-03 23:32:42

已有5个回答

  • 153****5297

    办理按揭买房贷款的流程:
    1、选择房产
    2、确认开发商建设的房产是否获得银行的支持,以保证按揭贷款的顺利取得;
    3、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4、签订购房合同。经审查确认购房者符合按揭贷款的条件后,发给购房者同意贷款通知或按揭贷款承诺书;
    5、购房者即可与发展商或其代理商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
    6、签订楼宇按揭合同。明确按揭贷款数额、年期、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权利义务;
    7、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人寿、财产保险;
    8、开立专门还款账户;
    9、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该贷款划入发展商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者的购房款;
    10、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定期还款。

    查看全文↓ 2018-09-03 23:33:29
  • 147****4700

    房屋抵押贷款已经成为贷款方式中**为常用的一种,这不禁让很多人想问,期房可以抵押贷款吗?如果可以,该如何办理呢?相信这也是很多人都想知道的问题,小编今天就为大家解答一下。

    期房抵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在建的房地产或商品房预购人将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房屋抵押。在所有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说期房不能用作抵押贷款,在实际中,只要银行认可,是可以将期房用作抵押来贷款的。既然期房可以办理抵押贷款,那具体该如何办理呢?

    如果要办理期房抵押贷款,首先借款人要提供购房预售合同、购房预交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已婚的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申请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

    银行受到相关资料后会对借款人进行考查,在银行审核通过之后会发放贷款。在房产证下来之后需要交给银行,以此作为抵押。当借款人将贷款还清之后,要到贷款银行办理解除贷款并取回房产证。

    另外,按揭中的房产一般是不能直接抵押的,因为按揭中的房子其实已经是抵押给银行的,不具备完全产权。而期房不同,期房抵押的抵押物是期房,其间房屋实际不存在,抵押人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银行是凭借预估借款人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的权利之后再提供房产证,这其实是一种期待权。

    查看全文↓ 2018-09-03 23:33:22
  • 138****2991

    办理抵押权登记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⑴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⑵ 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3、房屋所有权证;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资料:
    ⑴ 土地使用(租用)证;
    ⑵ 抵押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⑶ 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及主管单位备案的文件;
    ⑷ 抵押人为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⑸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已婚的应提交结婚证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及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应提交单身证明;
    ⑹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⑺ 抵押人为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
    ⑻ 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查看全文↓ 2018-09-03 23:33:14
  • 155****0172

    在你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是不可以贷款的

    查看全文↓ 2018-09-03 23:33:03
  • 155****2991

    你好
    可以的
    用抵押物再次贷款 就是俗称的次贷
    注意点就是贷要力所能及

    查看全文↓ 2018-09-03 23:32:53

相关问题

  • 首先贷款申请人需要向银行相关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资料,如必须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居住地证明及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相关房屋评估部门将对房子进行估价评估,以确定可信贷款的额度。届时需要贷款申请人提供房屋产权证以及相关资产状况证明。如果抵押贷款申请人以他人房产作抵押,则需要提供房产权属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经过对房屋评估之后,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时,银行将出面与贷款申请人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陆手续办理完成后,银行将正式发放贷款,抵押贷款人将按抵押合同定期归还贷款本息。通常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为:个人消费贷款一般是等额本息还款,10年贷款期限。个人经营性贷款分为等额本息和先息后本两种。贷款期限分别为10年和1年。当在规定的年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后,就办理撤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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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具体如下:期房抵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在建的房地产或商品房预购人将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房屋抵押:1、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2、预售房屋抵押是指买方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而其将所购的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以期房抵押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预售商品房抵押,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期房抵押的登记则比较特殊,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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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买房子办按揭贷款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种途径,现在就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办理的手续展开说明:一 、第一部分 办理的相关程序:1、咨询;向公积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及服务热线电话咨询;2、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3、审批: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核、审批;4、签订合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借款合同》后,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借款合同》生效后须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5、发放贷款:所购房屋为现房的,《借款合同》生效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公积金中心须收妥《预告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后,发放贷款;6、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7、终止: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注销抵押登记;8、放贷后需要申请公积金按月还贷的借款人,请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台领取公积金按月还贷告知单及时了解按月还贷的办理流程。二 、第二部分 办理需要提供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龙卡2、主借人的普通借记卡(借记卡为:所购楼盘的指定银行,原件和复印件1份);3、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4、**款凭证即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外地户口需提供户口簿及有效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未婚证明三个月内有效);8、有公积金缴存地及购房地住房保障局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一个月内有效);9、非办理地本市级以外其他地方的缴存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及缴存地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一个月内有效);10、购房人为二代人的需提供直系亲属证明;11、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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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商品房需要办理的手续:(1)确认开发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公司;(2)签订认购书;(3)签订合同;(4)办理预售登记及转让;(5)办理入住;(6)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购买商品房要注意的事项:近年来,房地产项目不合法的投诉是一大热点,核实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保证五证俱全,是挑选房屋时要特别关注的。这“五证”包括:(1)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开发商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障);(4)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许可证》;(5)国土部门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为了明确开发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让土地,购房者应重点审查下列文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缴纳地价款的有关凭证。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有: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及缴纳情况,投资开发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应特别注意的是:(1)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2)土地证上应加盖“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如果土地证上加盖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则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缴足地价款。(3)土地证不得擅自涂改。(4)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和开发商的名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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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以及立法地位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居民。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确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解放以后因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镇私房所有者及经批准在城镇建房的城镇居民。 由于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点。因此在物权立法时,是否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限定为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至于城镇居民因历史原因对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今后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进行。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据此,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将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调整之中,从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划拨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等价交换的交易方式。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作为交易对象自由转让。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规则等方面也是不同的。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中规定后,它就应当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权替代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尽管权利人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许多人认为应当保留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应当有一些例外的规定。因为,一方面,在农村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如某人分家离去之后又继承父母的房屋,这就形成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又如子女成家盖房,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不一定分户,这样一户形成两块宅基地。那么法律是否禁止公民获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呢?对此存在着两种以上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现行法律禁止公民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因此对于多出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体不能予以收回,否则,等于禁止对公民的房屋进行继承和买卖。笔者认为,公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是就申请而言的,法律上不应当禁止公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公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可能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的,集体应当有权重新规划、调整,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集体如果因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应当给予恰当的补偿。所以,建议将立法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所有权为准。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自己的房屋时,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依法不予保护。 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现行立法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出租和转让的做法是不完全合理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因为“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权利人也会通过房屋转让的名义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更何况,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的交换价值不能实现,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所以,从发展农村经济出发,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合理的。我们必须看到,宅基地尽管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否则宅基地就不再与农村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固有属性。所以,笔者认为,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自由转让。如果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就会使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融资的手段,甚至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阶段,许多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在城里已经购置了房产,在农村的房屋已经闲置,如果不允许农民转让房屋,将会造成农民房屋的长期空闲,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因此,法律虽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和抵押,但应当允许农村居民对宅基地长期出租,对于出租的对象,在法律上也不应当有所限制。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能自由转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宅基地使用权在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以后,如果是按照市价转让的,应当向集体补交适当的地价。有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带有不定期的福利性质,公民取得宅基地支付的费用很少,如果某个人取得多处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利,对其他成员也不公平。这种观点不无道理。正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与成员权有一定的联系,所以笔者认为,转让房屋时,集体对转让房屋者要适当收取一定的宅基地费用。至于卖房后,农村居民没有房住怎么办?依“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凡已经行使了宅基地申请权且取得了宅基地,在转让房屋后又无房住者,应不能再申请取得宅基地,只能依转让、出租的方法取得宅基地;凡未行使宅基地申请权的,即原来是依继承、转让、出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者,转让房屋后无房住时,如果再申请宅基地,因为是初次申请宅基地,所以应给予批划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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