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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什么时候交?

156****5360 | 2018-10-08 01:59:19

已有3个回答

  • 135****1358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的,应从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5.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支付租金时间或实际取得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均有相关规定。
    6.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交付使用”或者“权属转移”或者取得“权属证书”,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焦点。如果在没取得“权属证书”前进行装修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已将房屋(钥匙)交给购买人,购买人并未使用的,是否属于“交付使用”呢?对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从开发商的角度而言,签订了购买合同,将房屋的使用权(钥匙)交给购买者时即为交付使用。无论购买人是否使用、是否装修、是否办理“权属证书”,都应从开发商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
    (2)如果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中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应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如期履行的,应以实际交付使用权(钥匙)的时间为准。
    (3)如果购买人在确定购买房屋时委托开发商进行装修,并统一结算价款,这时对购置人未发生纳税义务,待装修完成交付使用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查看全文↓ 2018-10-08 01:59:56
  • 137****18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因而,房产税是需要每年缴纳的。但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有各城市、地区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的说法。

    查看全文↓ 2018-10-08 01:59:48
  • 136****1013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纳税人新建的房屋,自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从使用的次月或出租的当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购置的房产,从取得房产产权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改建、扩建房屋应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从完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出售或拆毁房屋,从产权转移或房屋拆毁的次月起停止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按固定资产70%的1.2%上缴,时间是在每年的三月与九月份申报。租赁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交是收到租金收入的当月申报。房产税是一项财产税,应从取得产权证当月开始交纳。如果不按期交纳让税务查到后不但要补交还要加倍罚款及补滞纳金。
    房产税不只是个人需要缴纳,像一些企业也需要上交房产税,只是根据自己的情况,上缴的房产税数额有所不同。

    查看全文↓ 2018-10-08 01:59:42

相关问题

  •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高山点评:实际投入使用的起点可以理解为“乔迁”的那一天,提供相关的资料;转为“固定资产”的原因是次月可以计提折旧,默认企业已经“投入使用”。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5)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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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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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纳税人在办理手续前,即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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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的对象,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房产税是每年缴纳的,可以一年分两次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在5月份缴纳上半年的税费,10月份缴纳下半年的税费也可以在5月份的时候一次交清。房产税纳税时间的计算标准: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委托施工企业所建设的房,从验收之后的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4、新购买的商品房,如果是期房的话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购买二手房,是从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房屋产权转移,领取新的房屋所有产权证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出租、出借房产,是从开始出租和出借之日起次月进行计算。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