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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收有什么优惠

147****9748 | 2018-10-10 03:17:28

已有4个回答

  • 144****5144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2)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5)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10-10 03:18:28
  • 133****5056

    一、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营业税的,必须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征税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个人购入住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作为其购买房屋时间。二者所注明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个人所得税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对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地产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对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自用起始时间按照“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住房自用终止时间以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受理其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免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免税。

    现有住房房地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税。

    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重新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

    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

    三、土地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的普通标准住宅再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5年的(含5年)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

    查看全文↓ 2018-10-10 03:18:19
  • 132****034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有关附件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等相关政策。
    1、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其税款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单位)出租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赁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精神,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延至2020年底)。  
    对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其中销售服务(含房产租赁)及无形资产收入按月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延至2020年底)。
    3、 军队出租房产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查看全文↓ 2018-10-10 03:18:04
  • 137****5284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1.5%;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查看全文↓ 2018-10-10 03:17:51

相关问题

  • 大致涉及到以下几种税费,包括:契税、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中介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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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保障性住房对于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做出具体规定。通知提出,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通知指出,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通知提出,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通知表示,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已征税款的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房产。(二)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房产1.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2.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三)其他具体规定1.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2.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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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的政策,建议去咨询当地的政府。至于创业的优惠政策。退伍军人是可以享受无息贷款和一定期限内免除营业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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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增值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2)涉及家庭财产分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二、企业所得税2、对设在四川省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四川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省内唯一家庭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4、 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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