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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标准是什么?

155****0241 | 2018-10-11 23: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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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3274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
    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哪些。改革开放近40年后,农民,作为几千年来的弱势群体,当前长期承受着城乡二元结构隔离,承受着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压制,在为中国的工业化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正面临再一次被围猎的命运。近年来,响应着“城镇化”的扩张,驱赶着农民进城的步伐也不断加快,正好配合着当前三四线城市“去库存”,一箭双雕。中金网10月24日
    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哪些
    通过占用耕地进行城镇化扩张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农民手中**后的资产——宅基地这块肥肉,正成为开发商疯抢的标的。
    我们老家也开始建设工业园,与之对应的就是征地了,短期来说,像是好事,但长远来看,农民失去了**珍贵的东西,也没有生存的技能,这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农民**大的资产就是土地,要说农民没了土地,能行吗?当然不行,在一线二线城市,城中村的改造,为什么会有钉子户,主要是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对农民有好处的,我相信朴实的农民会配合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有几个年轻人愿意在家种田的?下一代还有人种田吗?
    征地对农村来说,意味的更是一种发展的机遇,只是不豪赌烂赌,肯劳动,做生意,其实征地农民过的日子并不差。
    为什么现在农民不愿进城落户,要知道,实实在在的城里人,没工作的生活都艰难,何况你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人,进了城你吃啥,喝啥,用啥,到那时想回农村,怎么回,土地没了,住地没了,只有哭的份。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允许进城农民内部有偿转让宅基地,有砖家说:允许宅基地转让,是有效调控房价的治本之道。
    在城镇定居落户,基本需要就是购房,而资金是**大的问题,宅基地能有偿转让,意味着拥有宅基地,但早已在城市生活的人,可以通过宅基地转让凑**,金投网小编觉得没多少人会这样做吧,只有10%左右是主动自愿放弃宅基地的。
    宅基地对于很多农民来说,是自己出生、长大的地方,是父辈、祖辈传下来的,是人在他乡也会惦记的根。
    对于“宅基地有偿转让”,你需要了解下这些内容: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卖地进城对于在农村务农的农民来说不可行,只有在城郊地区的农村宅基地才值钱,比如深圳城郊城中村的农民在宅基地上私建高层楼房,用于出租或者等着政府征地拆迁,获得大量财富。
    然而这样的村庄占到全国农村不到5%,城中城郊村的农民占全国不到5%,

    查看全文↓ 2018-10-11 23:40:20
  • 156****9347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查看全文↓ 2018-10-11 23:40:06
  • 152****5953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请注意查询你们当地的相关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
    十种情况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补充)
    1、现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在养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
    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
    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
    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
    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
    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宗地图?
    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
    6、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
    确权时以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举例:1队的人在2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
    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
    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
    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
    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国土资发〔2009〕76号文件第4条)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
    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

    查看全文↓ 2018-10-11 23:39:53

相关问题

  •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⑴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⑵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⑶山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该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⑴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⑵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⑶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⑷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你的问题在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村里的做法是否合适,主要看你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而不以家中男村民的多少为标准。如果你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村委会应当为你报批宅基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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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6、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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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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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宅基地工具进行丈量宅基地的面积。因为我国农村宅基地占用面积大,而且布局散乱,所以对宅基地的面积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针对于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进行宅基地的测量是为了确权登记的发证,能够更好的推进土地市场的建设。在进行测量的过程当中,房屋所占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并且按照目前实际使用的面积进行登记。对于已经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宅基地,会在土地权利证的记事栏当中进行标注,如果以后再遇到房屋拆迁或者是其他重新登记的情况,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重新处理。对于不在土地总体规划当中的宅基地或者是有争议尚未处理的宅基地不予确权。

  •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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