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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138****8375 | 2018-11-16 13:16:38

已有3个回答

  • 136****1631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⑴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⑵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⑶山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⑴、⑵项的规定。该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⑴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⑵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⑶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⑷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你的问题在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村里的做法是否合适,主要看你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而不以家中男村民的多少为标准。如果你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村委会应当为你报批宅基地的申请。

    查看全文↓ 2018-11-16 13:21:53
  • 134****2951

    在农户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省级各种技术规范,根据被调查农户的宅基地用途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出各类型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通过聚类分析可将被调查农户分成务工型、半工半农型和务农型3种类型;并分析得出这3种类型农户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分别为42~45m2、48~50m2和52~55m2。

    查看全文↓ 2018-11-16 13:21:43
  • 156****7204

    根据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查看全文↓ 2018-11-16 13:21:22

相关问题

  •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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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农户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省级各种技术规范,根据被调查农户的宅基地用途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出各类型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通过聚类分析可将被调查农户分成务工型、半工半农型和务农型3种类型;并分析得出这3种类型农户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分别为42~45m2、48~50m2和52~5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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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哪些。改革开放近40年后,农民,作为几千年来的弱势群体,当前长期承受着城乡二元结构隔离,承受着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压制,在为中国的工业化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正面临再一次被围猎的命运。近年来,响应着“城镇化”的扩张,驱赶着农民进城的步伐也不断加快,正好配合着当前三四线城市“去库存”,一箭双雕。中金网10月24日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哪些通过占用耕地进行城镇化扩张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农民手中**后的资产——宅基地这块肥肉,正成为开发商疯抢的标的。我们老家也开始建设工业园,与之对应的就是征地了,短期来说,像是好事,但长远来看,农民失去了**珍贵的东西,也没有生存的技能,这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农民**大的资产就是土地,要说农民没了土地,能行吗?当然不行,在一线二线城市,城中村的改造,为什么会有钉子户,主要是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对农民有好处的,我相信朴实的农民会配合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有几个年轻人愿意在家种田的?下一代还有人种田吗?征地对农村来说,意味的更是一种发展的机遇,只是不豪赌烂赌,肯劳动,做生意,其实征地农民过的日子并不差。为什么现在农民不愿进城落户,要知道,实实在在的城里人,没工作的生活都艰难,何况你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人,进了城你吃啥,喝啥,用啥,到那时想回农村,怎么回,土地没了,住地没了,只有哭的份。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允许进城农民内部有偿转让宅基地,有砖家说:允许宅基地转让,是有效调控房价的治本之道。在城镇定居落户,基本需要就是购房,而资金是**大的问题,宅基地能有偿转让,意味着拥有宅基地,但早已在城市生活的人,可以通过宅基地转让凑**,金投网小编觉得没多少人会这样做吧,只有10%左右是主动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宅基地对于很多农民来说,是自己出生、长大的地方,是父辈、祖辈传下来的,是人在他乡也会惦记的根。对于“宅基地有偿转让”,你需要了解下这些内容: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卖地进城对于在农村务农的农民来说不可行,只有在城郊地区的农村宅基地才值钱,比如深圳城郊城中村的农民在宅基地上私建高层楼房,用于出租或者等着政府征地拆迁,获得大量财富。然而这样的村庄占到全国农村不到5%,城中城郊村的农民占全国不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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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为:市区规划区内的每户60平方米;市区规划区外的每户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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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法没有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房产管理法也没有规定。只是有规定宅基地的面积。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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