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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律怎么规定?

143****4091 | 2018-10-16 23:15:42

已有4个回答

  • 146****8336

    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审判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转让,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转让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查看全文↓ 2018-10-16 23:16:52
  • 156****6075

    根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分为三类
    1.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慎重对待。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法官就不应、也无权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
    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法院在司法中应当严格适用。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了明确,明确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有效。

    查看全文↓ 2018-10-16 23:16:35
  • 132****3323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对其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合同有效。理由是《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合同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行专门立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亦未作禁止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但不返还。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放弃行为;另外,《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中“不能返还”是指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没有必要返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使用扩张解释来理解“没有必要返还”能更好的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农村环境稳定。
    三、合同无效,相互返还,但反悔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处理原则是不诚信者不得益。

    查看全文↓ 2018-10-16 23:16:16
  • 152****2421

    现在的国家政策是城镇居民不允许购买农民宅基地,在这个法律政策下 ,如果你是城镇居民 ,无论使用什么样的合同购买 ,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也就注定了都是无效合同 。

    查看全文↓ 2018-10-16 23:16:09

相关问题

  • 合同是可以有效的 只要你默认合同就可以了《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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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你要起诉原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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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从实务的角度看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可以称之为第三人。第三人要想主张合同无效,有两种途径:1、非诉讼途径。即直接告知房屋买卖双方,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你们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但是,这基本不会起什么实际效果。2、诉讼途径。即通过一个诉讼程序来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我们所说的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般也就是指第三人可否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走诉讼途径就必然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不要误解所谓的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即原告要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才具备起诉的资格。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就是第三人要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确认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合同能被确认无效与第三人要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标的房屋是卖房人由第三人处购得,第三人和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无效,如果卖房人和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被确认无效,第三人即可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即第三人要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有直接利害关系才可以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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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法律问题,可能会涉及很多。买方不依约定支付购房款;卖方不能或不愿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所在地的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一块办理土地的过户登记有纠纷;房屋在买卖合同前房屋上依法存在其他法律负担,比如,房屋租赁,房屋抵押,房屋征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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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胡某与李某就房屋签订的买卖协议书虽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违反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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