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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代签吗,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46****9620 | 2014-01-31 20:52:02

已有10个回答

  • 136****3035

    合同是可以有效的 只要你默认合同就可以了《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查看全文↓ 2014-02-03 18:29:46
  • 143****3134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有7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查看全文↓ 2014-02-03 14:40:34
  • 142****2563

    以欺诈方式和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效。

    查看全文↓ 2014-02-03 14:35:01
  • 145****1260

    合同没有效的

    查看全文↓ 2014-02-03 09:09:25
  • 134****8539

    正常情况必须有的

    查看全文↓ 2014-02-02 09:07:49
  • 155****3776

    1.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当事人需到场.反之需做委托公证。
    2.不可以转,如果你的户口在苏州可以用你的名字买.以后结了婚就直接转过来了。

    查看全文↓ 2014-02-02 09:02:44
  • 156****6028

    无效,要业主本人签字才能有效,非业主(包括业主亲属)要有业主的公证委托书,房产证原件又在银行抵押,就算业主自己卖都要把证从银行赎出来以后才可以过户。
    现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由于不是业主本人签的合同,收的定金,所以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就就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一说,基本让你爸把钱退给对方即可,钱一定是要退得否则对方可以以诈骗罪告你爸的,基本就这样了。

    查看全文↓ 2014-02-01 11:16:09
  • 143****9659

    一、可以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首先,商品房买卖需要签订购房合同,我们所说的退房,也就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查看全文↓ 2014-02-01 10:58:17
  • 148****7711

    无效的 要有公证委托书的

    查看全文↓ 2014-02-01 09:15:18
  • 157****4443

    授权的话就可以签订

    查看全文↓ 2014-01-31 21:04:59

相关问题

  • 法律应明确规定出卖人于出卖标的物前负有将出卖意图通知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同时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予以明确规定。一般而言,该期限过长不利于交易迅速进行和维护交易安全,也容易增加遭受情势变更的机会;期限过短又不利于先买权人权衡利弊,不利于其利益的保护。将来立法可考虑依优先购买权之标的为动产或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行使期限,比如可规定不动产先买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动产先买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行使的具体期限,但不得少于前述法定期限。如果出卖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就将财产卖给了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在先买权人行使权利期间内,在先买权人尚未作出是否购买之意思表示之前就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先买权人应当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出卖人与第三人买卖关系的期间,即所谓的除斥期间,对于该期间,国外民法规定不一,有的5年,有的2年考虑到我国《合同法》第55条已规定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其除斥期间为一年,故将来立法可以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先买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先买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逾此期限,优先购买权即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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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5、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有问题的,买卖双方可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6、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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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无效合同有这些:1、房产和地产分别转让的。2、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3、产权主体存在问题的。4、没有保障优先购买权的。5、单位集体违反规定买房。6、交易过程有欺诈行为。7、转让不得转让的地产。  1、房产和地产分别转让的。房屋是附着在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具有不可分离的特点,所以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要一起转让。如果房产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不同的当事人,或者交易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但是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作为标志,如果没有办理过户,那么房产买卖合同无法生效,房屋所有权转移也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即使房屋交付了,也是无效的。所以在房款全部交齐之前一定要办理过户手续。  3、产权主体存在问题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主体才能出售该房屋,不是所有权人的,买卖无效,房屋的产权为共有的,那么所有的产权共有人同意之后才能出售。出售时需提供同意证明。  4、没有保障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出租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此房屋,还有就是房屋所有权为共有的情况下,共有产权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时侵犯了他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么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买卖无效。  5、单位集体违反规定买房。单位集体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队等,购买城市私有房屋是违反规定的,如果有特殊需求要购买,那么需要政府的批准才可以。违反规定的购买行为是无效的。  6、交易过程有欺诈行为。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当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按照质量来进行定价,房管机关在同意后,交易才能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交易,如果在房屋质量或者其他方面存在欺诈行为的,那么购买者可以提出重新协商定价,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转让不得转让的地产。某些地产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转让此类地产就是属于违法行为,自然也是无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上当受骗,一定要在签订前再三确认房屋的各种情况,检查合同条款,避免无效合同的情况出现。

  •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不能卖给非本集体组织的其他人。可见,宅基地转让合同应当是同村人员,内容不违法,签字或者盖章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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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持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9.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