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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房是小产权吗?

142****5229 | 2018-10-23 23:53:21

已有3个回答

  • 148****1451

    小产权房和大产权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1.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2.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

    3.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4.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5.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6.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不管是哪一类拆迁安置房,都不会是小产权房。

    查看全文↓ 2018-10-23 23:54:54
  • 154****0800

    如果是新农村建设,安置房还是集体土地房屋,那就是小产权房。如果是城中村产权,安置房是国有土地房屋,那就是大产权房。

    查看全文↓ 2018-10-23 23:54:08
  • 155****5519

    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查看全文↓ 2018-10-23 23:53:51

相关问题

  • 拆迁安置房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或下属部门修的,是肯定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可能有的土地是划拨性质的,但是交易的时候补缴土地出让金之后,跟普通的商品房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当然了,如果当初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有其他条款限制的除外,这个就很难说清楚了。另外一种是开发方出面修建的,实际上就是普通商品房,无非是在立项的时候向建委和规划部门上报的是用于拆迁安置而不是商品房销售的目的,一点限制没有。随着新的拆迁补偿条例的出台,拆迁征地的操作者变成了政府,所以不太会出现安置房搞成个小产权房的情况了,毕竟这是大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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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房并不是小产权房,拆迁房和小产权房是有一定区别的,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这种房屋的土地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并且并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若是拥有产权证,也是由乡政府或者村政府颁发的,而拆迁房是因为城市规划问题,导致房屋需要拆迁,给被拆迁人安置居住使用的房屋,叫做拆迁房。购买小产权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1、小产权房一般都是没有产权证的,不拥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所以也不能进行网签备案,购买这类房屋有很大的风险,若出现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2、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房产证,所以也不能用来抵押申请贷款,购买时只能一次性支付房款。3、小产权房购买之后,若想要再次出售是比较困难的,因为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 所谓的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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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就没有什么小产权了,反正会给你一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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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院规定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小产权房也需要登记立案,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要维权是很困难的事情。  各地对小产权房的纠纷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有的主张“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  有的则主张“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鉴于此,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处理。  首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其次,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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