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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取出住房公积金

151****7192 | 2018-10-26 05:59:21

已有5个回答

  • 141****2472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取走。

    准备资料:首先要准备原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

    详细原因:

    本人携带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工作人员会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会叫去缴纳公积金的银行创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公积金中心有银行窗口);

    材料审核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总结: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本人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问现在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那些手续,但前提是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得交够1年以上。

    查看全文↓ 2018-10-26 06:00:11
  • 137****8224

    在员工退休之后是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该是退休之后即可申请提取。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应准备材料: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查看全文↓ 2018-10-26 06:00:06
  • 142****6498

    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含港、澳、台);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
      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0.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查看全文↓ 2018-10-26 05:59:58
  • 152****4874

    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查看全文↓ 2018-10-26 05:59:54
  • 158****7166

    一、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成都文谚财务文老师: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

    1、辞职以后,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提出出来取决于户口所在地与住房公积金所在地是否一致。如果你目前户口所在地与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一致,则不可提取。

    2、如果目前户口所在地与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不一致,但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则不可提取,但可在同一行政区划的不同地域间转移。所谓同一行政区划,即具有唯一且相同的,由国务院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即身份证号码前6位。

    3、值得注意的是,离职的时候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定要记得去单位取出离职证明,而且一定需要企业的公章。建议大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尽量避开人群高峰。否则,等号就会浪费很长时间,比较麻烦。离职后这种方式取公积金,一旦以后要买房子,就会影响公积金的缴纳时间。

    查看全文↓ 2018-10-26 05:59:49

相关问题

  • 有十种情况,分别是:一、一次性付款购房 二、商品房按揭 三、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五、大修自住住房 六、在岗职工离退休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户口迁离本市并与单位解除合同(含农村户籍回原籍务农)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出境定居(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全部3个回答>
  • 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情形,并要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4、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6、正在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7、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全部3个回答>
  • 受理范围及提取材料(一)受理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二)提取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申请提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按照受理范围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提取程序1、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2、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3、职工确需由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职工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以外,代办人员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公积金中心留存。

    全部4个回答>
  • 只要员工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可以本人携带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个人办理。但是部分材料是需要单位或者其他部门盖章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提取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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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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