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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吗?什么情况下能取出来?

151****2464 | 2019-03-11 08:07:28

已有5个回答

  • 131****4824

    只要员工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可以本人携带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个人办理。但是部分材料是需要单位或者其他部门盖章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提取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查看全文↓ 2019-03-11 08:08:18
  • 143****2532

    !符合以下情况之中一条就可以取出来!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提取证明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3、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
    4、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
    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 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 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
    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安置住房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购买拍卖产权房
    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地产权证、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地产权证、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复、提取人与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或原房地产权证、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离退休
    离、退休人员本人的离、退休证(失业人员无法取得离退休证可凭养老金发放卡);
    4、死亡
    户口注销原因是死亡的户籍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继承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注销迁出本市的户籍证明(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6、出境定居
    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和由指定机构提供签证翻译件;
    7、完全丧劳
    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外省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外省市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9、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贷款银行的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或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10、合并账户
    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

    查看全文↓ 2019-03-11 08:08:08
  • 134****3992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七)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查看全文↓ 2019-03-11 08:07:58
  • 153****2106

    如果你是正常离职,也就是辞职的话,那么在转移社保的前提下,可以全部取出来,但是如果你是自离的话,就不行,只能提取自己缴纳部分,如果是辞职,你只需要到当地社保局转移社保,然后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就可以了,一般所需手续需要公司正式的辞职文件,身份证,还有公积金账号,如果你是自理的话,可以网上预约,但是预约只能提取自己缴纳部分,具体如下:以深圳为例。
    直接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修改密码(初始密码为你的身份证后六位),然后直接预约,到预约时间后到你所预约的银行柜台办理,然后三天到账。注意:
    1、如果你是中国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卡,那么你预约的时候只能选择中国银行,但是只要是中国银行就都可以,就看你离的远还是近。
    2、不好预约,因为网上预约的人数多了,如你在观澜或者龙华你可以试试晚上00:10左右再预约,那个时候网站数据库更新,预约成功的几率大一点。
    3、登录前要下载密码控件,一般黑网吧的浏览器设置过不能下载,自然就不能登录。
    4、就算是银行礼拜六日上班,但是你不可能预约到周六周日。
    5、预约成功后到柜台办理的时候,只需要身份证即可。
    6、只能提取自己所缴纳部分。**多65%。

    查看全文↓ 2019-03-11 08:07:51
  • 151****2760

    具体规定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查看全文↓ 2019-03-11 08: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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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情形,并要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4、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6、正在享受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7、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全部3个回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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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公积金提取:1、一手房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2、二手房提取:(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3、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头次公积金提取:(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4.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1)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5.自建住房公积金提取:(1)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建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公积金提取:(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3)**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7.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提取:(1)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9.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医院的诊断证明;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c、家庭收入证明。10.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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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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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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