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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谁比较清楚的,可以分享下吗,谢谢!

153****1619 | 2018-11-02 22:25:31

已有4个回答

  • 135****2390

    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供你参考借鉴: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查看全文↓ 2018-11-02 22:26:34
  • 156****4901

    两人协商分割。害怕以后对财产有纠纷,可找两个中间人帮助分割和证明。或找公证评估财产的价值后,平均分。比如汽车一辆,原价40万,现价值10万,每人得5万。要车方付给对方5万。如果是大企业,接手方根据现价值,给付对方应得款项。和平分手 ,有多年的感情了,不必太计较财产,好好协商,好合好散。

    查看全文↓ 2018-11-02 22:26:06
  • 136****9990

    你说的应该是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就是靠双方的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可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查看全文↓ 2018-11-02 22:26:00
  • 145****8309

    1.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2. 婚后财产一人一半所有。
    3. 如果离婚是因为某一方的原因,可协商具体的财产分割。
    4. 如果双方协商不通,可以到法院申诉。

    查看全文↓ 2018-11-02 22:25:51

相关问题

  • 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共有分为两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产,作为共有的财产,通常情况下,都不会约定为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因此,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比如,恋爱关系终结,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等等,均可构成分割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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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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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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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商品房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商品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出现。它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也正是由于商品房的这样一些特性,使得商品房除了满足居住的要求之外,还具有极大的投资价值。也因此而使得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商品房的争执往往较大。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由经济适用房的性质所决定,国家为稳定市场秩序,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资格及上市交易均作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的存在,也使得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造成了一些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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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差额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比例的,则业主有权选择是退房还是继续履行合同(补交合理误差比例之内的房屋价款,超出部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而非开发商所述必须按其公司规定补交全部房屋差额款;如业主选择退房应在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面积出现差额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但如此期间业主已以实际行为,例如装修入住等,表示了接受面积误差事实的,则退房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将取决于法院的裁量;如业主退房,可以得到房屋价款的全额退还及相应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支付给贷款银行的利息、为购买该房屋支出的其他费用违约金等;如不能与开发商协调处理,您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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