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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如何抵押?期房抵押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35****9206 | 2018-11-07 1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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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9393

    期房由于价格便宜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睐,那么,期房抵押贷款流程是什么,期房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期房抵押贷款流程

    1.贷款人应该到银行咨询期房的抵押贷款流程,了解清楚以后准备相关的资料。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截止到贷款日期的实际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贷款人有固定的住所;借款人有正当的职业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如果如何以上贷款要求,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凭借购房预售合同、房预交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房产证下来后给银行,借款人偿还后到银行办理解除贷款并取回房产证。

    一般来说,按揭的房子是不可以直接抵押的,因为按揭中的房子其实已经是抵押给银行的了,所以不具备完全的产权。但是期房不同,期房的抵押物是期房,也就是说房屋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抵押人还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银行预估借款人未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的权力之后再提供房产证,这其实是一种期待权。

    期房抵押应注意的问题:

    1.抵押人是期房的预购人。

    期房抵押的话,抵押人只能是期房的预购人,房产商不能作为预购人。若允许房产商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用于抵押,一定会引起预购人购买权与开发商抵押权相冲突的状态,使后发生的抵押权妨碍了在先购买权的实现。

    2.须签订有效的合同。

    因为期房抵押合同是对主合同起担保作用的从合同,所以其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这个主合同即是预售合同。

    3、期房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期房抵押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查看全文↓ 2018-11-07 19:56:30
  • 144****0780

    可以的,不过期房抵押应注意的些问题:
    1、抵押人是期房的预购人。
    期房抵押的话,抵押人只能是期房的预购人,房产商不能作为预购人。若允许房产商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用于抵押,一定会引起预购人购买权与开发商抵押权相冲突的状态,使后发生的抵押权妨碍了在先购买权的实现。
    2、须签订有效的合同。
    因为期房抵押合同是对主合同起担保作用的从合同,所以其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这个主合同即是预售合同。
    3、期房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期房抵押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查看全文↓ 2018-11-07 19:56:17
  • 141****9741

    期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具体如下:
    期房抵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在建的房地产商品房预购人将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房屋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
    2、预售房屋抵押是指买方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而其将所购的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
    以期房抵押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预售商品房抵押,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期房抵押的登记则比较特殊,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查看全文↓ 2018-11-07 19: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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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的,不过期房抵押应注意的些问题:1、抵押人是期房的预购人。期房抵押的话,抵押人只能是期房的预购人,房产商不能作为预购人。若允许房产商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用于抵押,一定会引起预购人购买权与开发商抵押权相冲突的状态,使后发生的抵押权妨碍了在先购买权的实现。2、须签订有效的合同。因为期房抵押合同是对主合同起担保作用的从合同,所以其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这个主合同即是预售合同。3、期房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期房抵押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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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房抵押贷款流程:1.贷款人应该到银行咨询期房的抵押贷款流程,了解清楚以后准备相关的资料。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截止到贷款日期的实际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贷款人有固定的住所;借款人有正当的职业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如果如何以上贷款要求,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凭借购房预售合同、房预交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房产证下来后给银行,借款人偿还后到银行办理解除贷款并取回房产证。一般来说,按揭的房子是不可以直接抵押的,因为按揭中的房子其实已经是抵押给银行的了,所以不具备完全的产权。但是期房不同,期房的抵押物是期房,也就是说房屋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抵押人还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银行预估借款人未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的权力之后再提供房产证,这其实是一种期待权。期房抵押应注意的问题:1.抵押人是期房的预购人。期房抵押的话,抵押人只能是期房的预购人,房产商不能作为预购人。若允许房产商将已经预售的房屋再用于抵押,一定会引起预购人购买权与开发商抵押权相冲突的状态,使后发生的抵押权妨碍了在先购买权的实现。2.须签订有效的合同。因为期房抵押合同是对主合同起担保作用的从合同,所以其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这个主合同即是预售合同。3、期房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期房抵押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对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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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期房的优势分析(1)先期预购,户型、位置利于选择。由于订的是未竣工的房屋,销售工作刚刚开始,开发项目的所有房型都有,朝向好的户型也在其中,购房者有了比较大的选择余地。(2)价格能给予较大的优惠,一般为5%~10%,甚至更多。开发商开发一个楼盘一般需要1年~2年的时间,甚至更长。为了及时收回现金,对购买期房持极大的欢迎态度。(3)付款轻松,随施工进度付款,一般分为三次。首次付款时间为取得预售证时,一般仅付1万元~2万元的定金和总房款10%左右的首期房款;第二次付款时间是工程进行到一半时,付款额约为总房款的60%;第三次付款时间为房屋已经交工或即将投入使用时,购房者将余下的款项付完,同时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也可选择按揭付款。如果是一次性交付全款,可获得更大的优惠。(4)工程质量随时可见,便于监督和提出意见。从付完定金的那一刻起,购房者就可随时去观看工程进度,对于房屋结构、墙体构造、水暖电等设备管路、管线、接口这些建好以后不易观察的部分,这时都可一览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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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房买卖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逾期交房。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期房购买者**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大都因为资金不足,致使工程拖延。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清楚开发商的底细,譬如其资金实力,其正在经营的项目在市场上的反映以及其大体的经营状况等。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的具体日期约定清楚,以及不能按时交房时开发商所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第二,房屋质量出现问题。  房屋的质量问题也是极易出现的,购房者如果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损失也是可以避免的。在选择楼盘时,就应打听一下开发商以前做过哪些项目,项目的口碑如何等,做到防患于未然。在签订合同时对质量条款约定要尽量细致,尤其对具体出现哪些问题可以要求退房等。  第三,交房时发现房屋面积和格局与原规划不符。  这个问题只能在交房后才可以发现,所以购房者对此类问题的发生只能在合同中约定,以减少自己的损失。法律对此所作的具体规定主要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交房时发现与预售的广告宣传不符。  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促销,不论是预售还是销售都需要利用各种媒体做大量的广告宣传,其中不乏一些虚假广告,而购房者往往会被这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广告所迷惑,从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款或定金,等见到真正的楼房会大失所望,发现其与广告宣传完全不符。这种受骗上当的经历在期房的购买中发生的几率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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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理解,必要时可向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就合同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  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  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  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  (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  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4)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的条款。  这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要注意防止物业管理公司变更物业费。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但是,在实际签约时,很多房地产公司不同意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买受人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对此,买受人应该据理力争,防止交房时物业公司变更物业费。  (5)关于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的条款。  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  (6)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  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但是,实际签约时,出卖人往往将此期限延长,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买房人应力争在合同中,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约定为60日,不宜太长。如果此期限时间过长,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项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设定了抵押担保,短期内不能解除抵押,对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和尽快取得房产证有很大影响。  (7)关于税费负担的条款。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8)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  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 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房产销售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至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依照此规定,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了延伸、扩张。但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现在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约定为每迟延一日承担全部房款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比例偏低,与支付房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相当,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不够,买房者应争取提高该比例,可以考虑在千分之0.5至1之间。  (9)关于不可抗拒力。  签订合同时,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仅指自然灾害,不包括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任何一方不得就此做扩大解释,否则,该解释不具有约束力。并应约定一个告知期限。  出卖人有时提出以下免责条款,买受人**好不要同意:非出卖人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7、补充协议别嫌烦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付款方式、房屋平面图、公共面积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说明、装修标准、迟延交房特殊原因的说明、公建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等。建议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不要局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有损于自己利益的条款要与卖方协商重新拟订,对遗漏的事项要加以补充。  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自己与开发商所约定的事项在合同中加以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在日后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据可寻,**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尽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电气、供水、供暖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基本知情权,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房屋平面图作为合同的附件一,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也是日后发生争议的解决依据。由于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仔细审查自己合同的附件,所以并没有意识到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与双方实际约定的并不一致,并且存在许多缺陷,而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起到证据作用的却只能是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所以,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平面图的方向、尺寸、比例等具体细节是否在图中标明。  避免商住混用引发纠纷。随着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因商住混用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可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本幢商品房只作为住宅出卖,不得作为商业用房出卖,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五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否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卖方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交房时出示实测面积。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适销对路的产品供不应求,仍处于卖方市场,卖方就会利用市场的优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做出太多让步。至于市场需求少或积压商品房,因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卖方宁死也不肯让步。从司法的角度看,房地产市场刚刚形成并高速发展,立法者、管理者从观念上和实际操作上都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且又无经验及先例可循,导致立法和管理相对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比较滞后;在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短期内买方与卖方是无法抗衡的,无法达到权利义务趋向于真实一致。那么在这种买方明显处于弱势及不利的情况下,怎么能尽**大可能为自己争得一些应属于自己的但实际上却被侵犯或被忽视的权利呢?  买方聘请律师帮助签订购房合同的,在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谈判的时候,买方要与自己的律师站在一个立场,要表示出对律师的高度信任,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到**大的合同合法权益,**大程度减少合同内容不利于买方甚至对买方不公的结果。在开发商表示不签就算了的情况下,即使你很想买这个房子,你也要沉着,不要轻易放弃律师为你提出的谈判条件,要知道很多谈判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有各自争取的过程。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8、签字盖章祝圆满  北京已出现了同一房屋买卖合同竟有三个版本的案件纠纷,开发商擅改合同是出现三个版本的合同原因。  坚持卖方先盖章,买方后签字,不在合同上留空白。建议在合同上由加盖骑缝章、过页章,个人买主过页签字。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后同时签字盖章,然后合同才能生效。但实际上一些开发商要求买方先签字,然后才去盖章。开发商这样做有很多理由,比如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售楼时,中介机构并无权在合同上盖章,所以必须将谈好的合同送到开发商那里去盖章;还有的是开发商的公章归某个人掌管,为了提高开发商自己的效率或自己方便或者其它的原因,开发商一般在凑足了几份买方已事先签字的合同后,才集中起来去盖章。  卖方盖章和买方签字的时间差,对于诚信的开发商来说无需多虑,但对于个别存在有意欺诈的开发商,买方就不得不防了,比如开发商利用这个时间差,将一式四份的合同修改,在空白处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事先谈好的补充协议不认可,可这时买方已签字了,**款大都交了,这会使买方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  为了防止这种概率虽小但对买方杀伤力却极强的细节,建议买方事先将合同的空白处划掉,并将已选择的条款用汉字在合同的空白处表述出来,以防被改动。  **好坚持双方同时盖章签字,这开发商不是不能做到,同时也是对买方的一种尊重,对合同严肃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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