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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屋的所有权是什么?有哪位网友知道,说说呗。

135****7070 | 2018-11-09 22:29:10

已有5个回答

  • 151****3230

    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买卖中也称业主、房主、房东 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给非所有权人房客 来行使。这时,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而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使用权,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对房屋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同样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这项财产所产生的某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有时房主也将部分收益权通过法律形式转让给非房屋所有权人。例如,房客可利用租来的房屋改为从事一些收益性经营活动,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交给房主,一部分留给自己。

    查看全文↓ 2018-11-09 22:31:06
  • 132****0807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可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查看全文↓ 2018-11-09 22:30:47
  • 132****7715

    自己建造房屋,属于事实行为,因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从事实行
    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从房屋建成时起取得所有权。
    自己建造人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如果把房屋用于买卖、出租、抵押、质押
    的,则属于法律行为,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应当办理登记。

    查看全文↓ 2018-11-09 22:30:32
  • 135****1719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查看全文↓ 2018-11-09 22:30:25
  • 155****2075

    从《民法》角度讲,此案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借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为所有权得丧之原因。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应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你的陈述,孙某是在你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孙某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

    查看全文↓ 2018-11-09 2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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