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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后房屋所有权问题?有哪位高手了解?

146****4204 | 2018-11-12 09:42:41

已有3个回答

  • 151****1560

    商品房E产权证上加上B的名字,商品房E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次离婚时一人一半分割
    商品房E产权证上不加上B的名字,商品房属于A男婚前财产,再次离婚时归A男
    复婚是很严肃的事,要复婚应该白头偕老,加上B的名字也没有关系.如果复婚时就想离婚,建议先不要复婚,等感情基础深厚时再考虑.否则对孩子影响更大.伤害也更大.

    查看全文↓ 2018-11-12 09:43:07
  • 144****6575

     1、婚后收入所得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夫妻;
      2、法律依据:《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查看全文↓ 2018-11-12 09:43:01
  • 148****4982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至于装修,房产证上体现不出这一点,如果能把你名字一起写进去当然**好,不然就主张让男方进行补偿或者你们俩有协议约定

    查看全文↓ 2018-11-12 09:42:54

相关问题

  •  1、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2、定义: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占有权: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买卖中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给租赁人。  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有权。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  处分权:指所有权人对房屋处置的权利。房屋的处分权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确定房屋使用权、继承、赠与对象。  收益权: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人们拥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  3、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就是关于所有权取得条件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财产交付”就是所有权取得的条件。而该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则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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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非有婚前协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法律以约定为准。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一般意义上都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即使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是女方,但是女方不得随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为有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所以受法律保护。是例外。其他都以婚姻关系存续期为前提。若是没有婚姻登记,如同居等,是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已作回答,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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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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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卖给的乙是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因为在没过户前卖的,第二次交易是丙,丙是正常的手续并过户了,可丙没住几天又受到丁的胁迫并进行了房产过户手续,可丁呢看市场好又想卖给戊,如果进行房产转移了那就变成戊的了,其中**受伤害的就是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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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这样做有风险。因为在利益面前(钱),人犯了太多的错误,建议找一个公证人在加上当时的票据、协议,多少有保障,有法律效力,但一旦那样做,既耗时又耗力。夫妻要保险点,因为可以更名,手续费很少,几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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