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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综合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146****6788 | 2018-11-12 16:15:54

已有4个回答

  • 136****9127

    房屋检测的新标准。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三)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四)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六)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当以上标准均不符合要求?
    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四)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查看全文↓ 2018-11-12 16:17:06
  • 131****9655

    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标准商品房验收合格标准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同时也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由开发商转移至购房人的标志。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交房条件、交房期限等作出详细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对于交房条件有五种备选项: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一般来说,这其中的第五种选项可以约定为“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里,谈谈我对于这些交房条件的一些认识。
    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的规定,商品房只有经过了上述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后,才能算是达到了交房条件。 由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种“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开发商的约束是比较严格的。但是,由于该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所以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如开发商发出了个“交楼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购房人认为这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收房,而究竟要开发商出示什么东西才收房,购房人自己也很困惑,这样一来二去就形成了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所以,当开发商与购房人在选择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种交房条件的同时,双方还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体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开发商与购房人在交房时的纠纷。
    二、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

    查看全文↓ 2018-11-12 16:16:50
  • 156****9414

    你好,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可以说这是政府对开发商的监管手段,更是对购房人权益的有效保障。 可是近年来,几乎所有开发商在合同中不以该条款作为交楼条件,交楼前要完成综合验收几乎是一句空话;而作为购房人需要的也不是如空中楼阁的综合验收,而只是综合验收里几项重要的验收内容在交楼前完成。因此,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成为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论是开发商也好,还是购房人也好,都不选择此条款。

    查看全文↓ 2018-11-12 16:16:40
  • 155****1460

    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标准都有哪些
    1.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包括:取得了该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标准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取得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2.由有资格的第三方对房屋进行检测初具《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5.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4.房屋的上水,下水,电力,燃气,通讯,宽带要达到使用条件。

    5.小区的绿化要道路完成,室外的停车场等要达到使用条件。

    6.室内要求上水打压实验完毕,卫生间必须做闭水实验。

    商品房验收的合格的标准大致就是以上所讲,验房时应态度强硬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验房时根据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标准来验收,如果发现问题要拒签验收完成的合同,避免以后的纠纷。另外验收房屋时应要求开放商提供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留存可以留存的相关文件。

    查看全文↓ 2018-11-12 16:16:21

相关问题

  •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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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其次是现场验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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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是用来确认商品房合格的证书。正确的房屋验收程序:1、查看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可带走)、《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带走)、《建筑工程质 量认定书》,“一 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 收备案表》。根 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后,经验收合格 后,方可交付使用”。2、验收。一般收房过程中,业主在验房前,物业会催促业主交付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可同 他们交 流,验收好后,再交付费用。从物业处拿钥匙,分别应该有楼层钥匙、进户门钥匙、信箱钥 匙、 水表、电表等几把。注意:不交费、不签字、先验房。发现问题后更不能交费、签字。应先修 房,同时取证,为日后举证奠定基础,特别保存好验房问题备案单。3、核查房屋总面积。套内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加的情况很多。收房时,确认售楼合同附图与现实 是否一致,结构 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 是否有差异。 (先查看售房合同,看之间的误差为多少,一般为3%,3%之内不考虑,超出部分进行 处理,建议 定合同为2%误差,但是不超过5%比较好)以双方签定合同为准。4、签相关文件。签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看好条款,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5、交合理费用。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应有物价局批文、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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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售房交付的标志的主要法律文书:(1) 以挂号信件送达的或直接送达的通知预购人验收交接的书面文书;(2) 交付住宅商品房的,一并送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 预购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验收确认书;(4) 预购人签署收取预售商品房钥匙的登记。

  • 但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1]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