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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区别?

138****3637 | 2018-11-19 10: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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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5136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对转让是有限制的,只能转给村集体的人。

    查看全文↓ 2018-11-19 10:26:48
  • 145****5190

    第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使用权证分两大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只有这两类土地上可以搞建设(建房子),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才能建房子,相关部门验收后才能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目前,在集体土地上盖房子买卖不合法,谈不上得不得“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卖了,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当然买者要得到土地使用权证了;以上如果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在政府一般不允许买卖,需是出让的土地方可买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买卖需先向政府补交出让金方可买卖。

    查看全文↓ 2018-11-19 10:26:42
  • 148****2966

    宅基地使用证用于农村,不属于所有权证,但却是能证明谁是房产主人的证据。因为农村多半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组织成员需要建房,就必须办理宅基证,但是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因此个人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即便是批准建房,也仅有使用权而已,因此农村居民没有房产证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意即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房产证是城市居民拥有房屋产权的凭证,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上是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凭证。在城市建房,首先要获得许可,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待房屋建成后再办理产权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没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地上的房产却可拥有产权,房产证即是房屋产权人的产权凭证。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查看全文↓ 2018-11-19 10:26:35

相关问题

  • 宅基地拆迁补偿计算: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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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局限在所有权的限制层面,不仅规定了所有权的归属,也规定了所有权的转让的限制,但是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却没有更好的规定,只是做出合理使用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以及国务院1999年和2004年的先后发布的两个文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农村的住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虽然并没有禁止或者限制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但却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的。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或者新规定出台之前,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转让的,但有条件的转让仍然是允许的,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二、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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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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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从你上面的文字叙述中还无法判断实体部分应该如何处分比较合理,比如说你妹妹的居住状况、生活状况以及其他具体情况。你的要求在农村是合乎常理并令人同情的,但不等于合法,至少现在还不能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前的宅基地(即所谓“老宅基”)使用权纠纷,应当参照宅基地的长期使用状况,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解决。按照你所说的情况,目前政府已经将这块宅基地确定给你母亲使用(因为宅基证上载明的使用者是你母亲的名字),而你母亲又健在,这块宅基地目前的使用权只能由你母亲行使。在你母亲不同意、有关部门又没有审批的情况下,你在这块土地上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对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异议或者说对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有异议,并且有足够的证据,在程序上你可以选择下面两种渠道中的任一办法来解决:1.在家庭内部和你母亲、妹妹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道理,互相协商,必要时可邀请一些你们家比较年长且德高望重的亲友(有些地方称为“公亲”)来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再申请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辖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这些虽不是法定程序,但是农村的事情,往往调解、协商比“经官动府”处理效果要好,不易伤和气,不易造成矛盾激化,问题比较容易解决,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稳定。2.如果事情已经僵局,且亲友及有关组织调解、协商都无效的话,你可以申请颁发宅基证的人民政府(具体办事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确认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人民政府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如果不服,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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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得问问相关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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