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房屋面积 >详情

交房时商品房面积不够怎么办?

137****0238 | 2018-12-06 19:32:15

已有3个回答

  • 146****6533

    对房屋面积有异议可由房产所有权人委托有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重新测绘,原测绘结果有误可追究原测绘机构责任,并要求开发商按购房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一、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 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 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查看全文↓ 2018-12-06 19:32:55
  • 148****0741

    交房的时候一般面积都是通过购房合同里的面积的确定,一般来说这个面积是不会有错的,因为商品房交付前必须经过实测实量,这是必经程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这两者是不一样的。不如觉得面积不对,用户可以找区县一级以上的测绘部门进行复测。
    房屋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

    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查看全文↓ 2018-12-06 19:32:40
  • 144****2325

    一、房屋面积的测绘流程一般不会出错。

    在房屋面积的测绘流程上,是由开发商向房管局报备房屋面积后,由房管局指定专门的测绘公司进行房屋面积的测绘,一般是比较权威性的。正常情况下,只要是报房管局备案的,房管局会审核,发现有问题,会找测绘所复核。

    二、为什么自己测量会出现误差?

    1、面积计算方法不正确;

    2、没有专业测量工具;

    3、公摊系数分摊系数难计算。

    三、出现面积误差怎么解决?

    我们先来介绍一下法定的依据,还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移的,面积误差比在30%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面积增加或减少,但误差在3%以内,属于正常,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面积减少,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开发商要返还购房款利息(实际上购房者还是吃亏了);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开发商要返还误差在3%以内的房款,对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要双倍返还。

    面积增加,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同样的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同样是吃亏),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那就由购房者补交误差在3%以内的购房款,对超过3%以上的面积不必再付钱了,直接归购房者。

    但是,如果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处理方法,则按双方的约定处理。通常我们会碰到有的开发商在合同中直接约定类似于**终面积以实测为准,如有增加或减少,**终以实际测绘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建议认真阅读、理解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至少不要更低于这个司法解释,否则有约定还不如没约定。

    查看全文↓ 2018-12-06 19:32:35

相关问题

  • 首先,你应该仔细看清楚合同,一般合同中约定有层高2.9m;其次你需要了解两个概念.层高,指本楼层板面至上一楼层板面之间的距离.净高,指本楼层板面至上一楼层板底(或梁底)之间的距离,并且应扣除板面找平层和板底(或梁底)粉刷层的厚度.**后,将你量出的尺寸加上板厚(或梁高),再加上找平层和粉刷层,就可以得到接近于层高2.9m的数据,(板厚,梁高,找平层和粉刷层厚度图纸上都有标注),你可以向开发商要求提供以上数据,如果开发商拒绝提供,你也可以向房屋质量监督站询问.如果你计算出的实际层高和合同层高相差比较大,超出了允许的范围(你可以向房屋质量监督站询问),你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如果开发商拒绝的话,你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部3个回答>
  • 首先,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办法的,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这个要视当地的补偿按照方案而定。根据法律规定,补偿的方式有置换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对于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当地周边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如果采用置换补偿,一般是在1:1以上的。所以,是否补偿差价要看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

    全部3个回答>
  • 一、查看资料1、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盖章原件可带走)2、《住宅使用说明书》(盖章原件可带走)3、《竣工验收备案表》(盖章原件)4、面积实测表/测绘单位实测面积明细(可为复印件但要有章)5、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工程竣工图纸或设计单位施工图(可带走)6、《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7、《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8、签字时注明“楼房状况未明”二、楼房结构1、检查房屋有无裂缝。(1)查看房屋主卧及客厅靠近露台的地面和顶上有无裂缝。与房间横梁平行的裂缝,修补后不会妨碍使用。若裂缝与墙角呈45度斜角或与横梁垂直,说明该房屋沉降严重,存在结构性质量问题。(2)露台处的两侧墙面是否有裂缝,若有亦属严重质量问题。房屋的结构问题常出现在阳台,万一发现房间与阳台的连接处有裂缝,很有可能是阳台断裂的先兆。(3)承重墙是否有裂缝,若裂缝贯穿整个墙面且穿到背后,存在危险隐患。(4)墙身、墙角接位、顶棚有无裂痕2、检查空鼓。(1)检查地面有无空壳开裂情况。敲所有的地面,特别是贴脚线一圈。轻敲各面若听到空响的声音,就是各面层与墙(地)面接触有缝隙,需要返工;若听到沉闷的碰击声,则表明它们接触良好。(2)检查墙身、顶棚楼板是否有隆起或凹陷的地方,用木棍敲一下有无空声。3、检查倾斜与水平。(1)在房顶上用细绳栓上一重物,贴墙放下至墙脚,从四周检查其倾斜程度。(2)目测大致地平。(3)检查墙体平整度。墙身、顶棚楼板有无特别倾斜,是否弯曲、起浪。4、测量房间的层高。建筑层高为2.8米,实际高度不能低于2.6米,层高3米的实际高度不能低于2.75米,住宅层高不能低于2.8米。

    全部3个回答>
  • 主要是看你的合同里面关于交房时间和逾期交房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逾期不交房,可以退房。也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一般在合同里面约定了。条款分析如下:(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以及**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