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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商品房面积规定是怎样的?

148****7997 | 2018-12-06 20:12:01

已有3个回答

  • 135****7130

    一般情况下所写的面积包括了分摊的公共面积,所写的你的房屋面积是等于屋内实际面积加上分摊公共面积例如电梯,楼梯间等等、所以你不妨加加看

    查看全文↓ 2018-12-06 20:13:02
  • 131****8834

      
      房管局的职能之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级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交房面积差异规定: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查看全文↓ 2018-12-06 20:12:44
  • 138****0357

    即: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一、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②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1)共用墙包括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投影面积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2)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二、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和过道等其功能上为整楼建筑服务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管理用房之建筑面积;
    (2)各单元与楼房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50%。下列空间不得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1)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室、车棚等。
    (2)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的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租、售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地下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因此,商品房销售面积公式还可表达为: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1+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查看全文↓ 2018-12-06 20:12:39

相关问题

  • 一、面积误差产生原因1、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就会在合同中标明房屋的面积,而在验收房屋的时候根据测量出来的房屋面积,两者的面积误差应不超过3%。面积误差包括多了和少了两种情况,有些是交房时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不符。2、公摊面积大小不同公摊面积增加,相应地其套内建筑面积必然减少,所以有的购房者认为的房屋面积误差其实跟公摊面积的大小有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面积组成部分出现误差,都称为面积误差,都会给购房者带来损失。二、遇到面积误差怎么办?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面积误差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误差小于3%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2、误差大于3%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误差比值超出了3%,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法院可予支持。另外如果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但是购房者不要求解除,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开发商承担;面积误差比在负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购房者。三、如何防止面积误差带来损失?1、合同签约时购房者一定要学会在购房合同里通过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1)为了防止面积误差带来损失,要在合同里把面积条款写清楚,明确房屋实际面积;(2)为了防止面积误差带来损失,明确公摊面积;(3)为了防止面积误差带来损失,要明确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2、验房收房时为了防止面积误差带来损失,购房者在验房收房时,应该要求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然后将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进行比较。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实测面积测绘报告》,购房者应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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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化环境是居住空间质量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有着净化空气、丰富景观的作用,同时也是居民的交往空间和活动场所,打破了多年单元住宅那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增进了邻里的交往,扩大了"家"的范围。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绿化环境的选择有四点标准:1、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2、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就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外。3、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便观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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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商品房面积误差有哪些法律规定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约定,则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误差绝对值的大小,通常分为2种情况: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举例说明,假如合同上写的房子面积是100平方,而实测面积是106平方,多了6个平方。根据法律规定的3%原则,也就是3个平方是不用另外付钱的。超出的那3个平方是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平米价格付给开发商的。反过来如果是少了6个平方,也一样是 3个平方不算,而少的3平方由开发商双倍赔给购房者。  二、买商品房面积有误差怎么处理  1、当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时,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一)在一个较小的误差范围内(如正负1%以内),视为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相符,买卖双方不再对有关差价进行结算;  (二)在一个合理的,买方能接受的范围内(如正负3%以内),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就差价重新结算,多退少补;  (三)超过以上合理范围的误差(如正负误差超过3%),视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卖方退还房价款及其利息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根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样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含),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放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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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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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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