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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城镇居民如何行使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

157****4883 | 2018-12-11 09:39:40

已有3个回答

  • 141****6054

    对宅基地上房屋有继承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事实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得以“继承”。
    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根据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为非农业人口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前提是建立在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基础之上。

    查看全文↓ 2018-12-11 09:40:19
  • 146****9442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查看全文↓ 2018-12-11 09:40:01
  • 138****4790

    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虽然不能单独继承,但继承农村房屋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并“连带”使用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一是依继承权取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空闲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二是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继承人若申请重建的,不能获得批准),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

    查看全文↓ 2018-12-11 09:39:54

相关问题

  •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土地法明文规定了宅基地是县政府批准,任何情况任何情形就别提继承宅基地了。问题中提到的买卖房子实际上是买卖宅基地,但是当事家庭符合规定仍然可以被批准,你爷爷奶奶违反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可能不是依法批准的。你忽略了分家这个事,分给谁家就是谁家的。分家包括分宅基地,而且需要按照一户一地原则分,宅基地不够块数就先别分。分家是弟兄们的事,女儿不参与。不是继承的事你们干嘛扯继承,法院实际上就不应该受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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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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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买卖双方相安无事,且不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买受人还是可以继续居住的,法院是会支持的,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纠纷,应认定为无效。在实际操作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如果农村出卖人以此为由要求返宅基地房屋的话,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但是也会相应要求原所有人返还对应的款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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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土地法明文规定了宅基地是县政府批准,任何情况任何情形就别提继承宅基地了。问题中提到的买卖房子实际上是买卖宅基地,但是当事家庭符合规定仍然可以被批准,你爷爷奶奶违反第62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可能不是依法批准的。你忽略了分家这个事,分给谁家就是谁家的。分家包括分宅基地,而且需要按照一户一地原则分,宅基地不够块数就先别分。分家是弟兄们的事,女儿不参与。不是继承的事你们干嘛扯继承,法院实际上就不应该受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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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草案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在审议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国务院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目前的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