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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限到期后要怎么处理呢?

136****1670 | 2018-12-16 16:12:33

已有3个回答

  • 142****4518

    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摘自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这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取得并非永远使用,它是有年限的。据央视一项调查显示,被调查人当中有40%的人并不清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底有多久;85%以上的人并不清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其实,我们购买房屋只是拥有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而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有期限。这就是目前很难解决的一对矛盾。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房子怎么办?北京市人大代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了两种办法:一是如果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且连地上的建筑物也收回的话,由国家按有关规定补偿;二是如果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房子还可以继续使用,但得续交土地使用费。物权法草案仅仅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要办理注销登记,收回产权证书,但是对于附着于地面的建筑物、附着物却没有规定其权利的归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指出这些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物权法草案中提到,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一年可以续期,但是有不少人存在这样的疑虑:房子现在的土地出让金是由开发商来交,那么期满后,出让金是由开发商来交还是业主自己出,也许开发商到时都找不到了。如果由业主自己出,得出多少?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苏则的观点是,现在明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多少为时尚早,毕竟70年以后的房屋、土地等相关物价目前无法预知。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物权法草案时,贺一诚委员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现在一般是70年,有房产的人都比较敏感,70年以后房产怎么办纯回答你的问题,土地如果到期,你需要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续期,按照现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这个钱不算很多,因为只是出让金而已

    查看全文↓ 2018-12-16 16:13:11
  • 141****1610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2、《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上面的年限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2、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3、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查看全文↓ 2018-12-16 16:13:03
  • 132****4975

    由于房屋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应当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那么现在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之后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了.
    关于这一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及建筑物仍然属于原产权人.法律规定了“地随房走”,一般都是延长土地的使用权的。

    查看全文↓ 2018-12-16 16:12:55

相关问题

  • 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为了平衡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从续期和收回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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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对此已有规定,房产自然的落在原房主身上。交1%的土地出让金,然后续期相应年限。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您应当提前一年向国土资源局申请继续使用,经批准后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房子还是自己的。2,《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法律没有对费用的交纳作出规定。3,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于续期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应土地登记手续。4,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明确规定土地延期地价计算方式。补充:5,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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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会处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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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里先得纠正一个概念: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无期限的。只要该套房屋没有灭失(灭失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如地震、海啸、火山爆发、龙卷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也可能是认为的,比如拆迁),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就永远存在。您说的“七十年使用权”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国法律规定,住宅用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七十年,商业用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四十年。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会自动续期。不过,自动续期时要收取国有土地使用费。收取的标准,国家还没有出台,因为目前所有中国人购买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还没有到期,所以国家也不急于出台收费标准。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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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屋的权属性质是所有权,不是使用权。2、土地的权属性质是使用权。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是70年,工业是50年,商业旅游是40年,如果是住宅土地快到期的话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4、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什么是“两不一正常”呢?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这是《物权法》149条讲的,自动续期,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所以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第二个“不”,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我们现在是按有偿怎么收费,无偿怎么收费,就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我们不作出任何收费的决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收取相关的有偿使用的费用。第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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