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其他 >其他 >详情

房屋重建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148****5795 | 2018-12-21 22:52:45

已有3个回答

  • 147****9234

    一级损伤就是损伤较小,可以修复使用;二级损伤就是主体框架结构完好,但出现了承重墙的破坏;三级损伤是指危房,必须拆除的建筑。关于地震重建标准,国家会颁布统一的条规,然后条规下达各地方后再由各地方地震局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实际情况进行更改,但更改条件绝对不能低于国家设定的标准,

    查看全文↓ 2018-12-21 22:53:44
  • 137****1730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须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如果该宅基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则需要规划部门出具改建房屋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证》;如果属于城镇规划范围之外,则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对改建房屋的面积变动进行审批,然后方可改建。
    2、首先带着身份证、户口、原房照和土地证,去当地的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办理相关登记,同时申请D级危房鉴定(这个鉴定时间较长,具体需携带资料请咨询以上两个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房屋重建。
    3、批准后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许可证,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带着这些手续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了。
    3、现在很多省份都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议你先去村委会问一下。如果有,那抓紧填写危房翻新维修报告,经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县级批准,市级备案,可以申请维修补助。

    查看全文↓ 2018-12-21 22:53:21
  • 134****1822

    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需下列手续: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首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就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的规划批准。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要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需要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查看全文↓ 2018-12-21 22:53:14

相关问题

  • 房屋改建或扩建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和发证五个环节。  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若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1)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需要的手续是:  一、 申报材料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证明文件;  4、房屋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8、建设单位关于房屋俊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9、、营业执照或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明;  11、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1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审批程序  1、受理;2、初审;3、复审;4、审批;5、发证  六、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七、 收费标准  城建规划局去审批和报建 带上有营业执照 施工资格证的正规装修公司的设计图,工程明细表和自己的房产证去办理  如果你所在的是有物业管理的小区 当然要遵守业主公约和与物业管理处沟通 如是你自建房扩建也要以不影响相邻权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只要在遵守维护相邻权的前提下一般报建是准许的 邻居也没理由提出异议.

    全部4个回答>
  • 住房商业贷款利率随着国家经历形势的变化,不断的发生着变化,以下是小编为你搜集的住房商业贷款利率首套房贷利率等三大变化。供您参考!变化一:商业贷款首套房贷款****低30%优惠利率调至八五折房贷市场政策变化之一,即商业贷款首套房**统一调至30%,之前90平方米**20%的优惠取消。紧接着,各银行将首套房优惠利率不约而同地调至八五折,彼此“心照不宣”。首套房**和优惠利率折扣的上调,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首次置业人群的购房需求。而公积金贷款在首套房贷款政策上,并没有一刀切的从紧,仍然以90平方米为界,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低可**20%,90平方米以上**低**30%。变化二:商业贷款二套房“认房又认贷”政策**50%、利率上浮1.1倍2010年房地产贷款市场又一出镜率极高的词即“认房又认贷”,二套房“认房又认贷”细则于今年7月份进入正式实操阶段。对于借款人购房时查出名下现有全款购买的房屋,在未出售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仍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对于借款人之前曾贷款购房,即使是贷款购置的房产已结清出售,再贷款时还是会被认定为第二套房。根据二套房政策,如果是被认定为第二套房的购房者,那么再贷款时一律按照**50%、利率上浮1.1倍来执行。二套房贷款的从严,对于投机投资型人群给予有利打压。变化三:三套房贷款的商业贷款停贷在三套房贷款上,商业贷款和公积金没有像首套房贷、二套房贷款那样“各行其是”,而是在贷款步调上达成一致,对第三套房严禁发放贷款。同时,严格按照“认房又认贷”的认定标准,如果借款人名下有过两套全款住房且未出售,或是借款人名下有过两次贷款纪录的情况,无论贷款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都无法使用商业贷款或是公积金贷款再购房。三套房的停贷直指投资投机型人群,使得宏观调控政策从真正意义上能够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买房,对平抑北京过高的房价走势较为有利。

    全部3个回答>
  • 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1、《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4.28)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3.1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4月4日由时任建设部部长 俞正声以建设部令第 188 号 文件形式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销售条件、广告与合同、销售代理、交付、法律责任、 附则,共7章48条(34条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开发商自律,5条针对中介公司,1条针对政府管理部门,8条处于基本的立法程序 )。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3.24),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3年6月1日施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只是在一些行政规章中对农村房屋问题作了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还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同时,《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因此从上述的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该问题的规定出现了不统一和不协调。目前,涉及到农民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只是零星的散落在《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而我国现有的用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法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都是用来系统的阐述城市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与此同时,散落在上述几部法中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的法条也出现了冲突,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认定农村村民不能处分自己的房屋。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据该条款规定,法律又允许农民买卖自己的房屋。因此这种互相矛盾的法条导致了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候,法官可以援引不同法律,甚至援引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文,也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全部3个回答>
  • 1.有限制,借款人首先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应该至少18岁2.上限一般要在55周岁以下,在二手贷款中,银行一般会要求二手房的房龄+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5岁3.银行对借款人年龄的要求都各不相同4.银行要求男性借款人小于65岁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的,**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长贷款期限2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的,**长贷款期限10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全部3个回答>
  •   1.农村的房屋产权是长期有效的。  2、房产证上有记载。  3、房产证是没有有效期的;即使以后要换发新证,也是要凭老证才可以更换的。  4、房产的使用期限:一般来说,在通过批租等市场化手段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住宅类项目,期限为70年;商业类40年;综合类50年。但由于需要建设周期等各种因素,实际使用年限一定会低于理论年限。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