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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要注意什么

138****7076 | 2018-12-29 18: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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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4634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要注意:1、权利义务要对等。2、内容一定要清晰详实。3、价格必须标注清楚。4、预缴费用不是必须。

      1、权利义务要对等。商品房认购书中要体现出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即签订合同自愿平等,双方约定义务,明确权利,义务和权利都是为了达成合同而确立,权利义务两者缺一不可,对等出现。注意在认购书合同中加上对开发商的限制条款。

      2、内容一定要清晰详实。认购书中一定要体现房屋的基本信息,比如地址面积,交房日期等等,认购书中应该都有显示,并且认购书中应该有商品房预售证证明开发商有预售资质,如果没有这些信息让购房者付定金,都是为了骗钱。

      3、价格必须标注清楚。如果认购书抗涉及到了优惠或者价格,那么切忌优惠、折扣、均价这种模棱两可的字眼,一定要具体的数字的金额,针对自己购买的房子的,以免到时候解释权归开发商,吃哑巴亏。

      4、预缴费用不是必须。有很多的开发商为了提高成交率,都会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让购房者预缴认购金,定金等,但是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只是房产界的一种惯用手段,所以也不是一定要交。只要签订清楚合同就行。

      房屋认购书一定要签订清楚,避免在正式交易的时候开发商钻空子,导致房屋信息或者价格与看房时不一样,徒增麻烦。

    查看全文↓ 2018-12-29 18: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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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手转让订单是不允许的!你可以跟开发商协商,看看尽量减少损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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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约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看清,注意以下问题:(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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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马上要签商品房认购书了,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小编在此给大家6个提醒,一起来看看吧。 1、规避受牵制条款。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3、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6、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 1.根据现行房地产销售行业操作惯例,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已完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的制订工作。为提高商品房交易的成功率,避免买卖双方因未签订商品房预售涉及定金退还事宜发生争议,建议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将已制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进行公示或提前将合同文本提交给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就已知晓商品房预售合同具体条约内容。避免非善意买受人以双方就合同条款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无理要求退还认购定金。2.出卖人在实际签约过程中,应注意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公示或向买受人提交合同文本进行必要的证据保留,以避免纠纷出现后因无法提交证据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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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实践中, 为了尽早销售商品房,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商品房预售认购书,购房人依认购书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但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又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如果认购书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中约定的款项应当视为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认购书没有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购书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购房人所缴款项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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