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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协议有效吗?

144****3981 | 2019-01-11 21:15:55

已有3个回答

  • 134****9124

    在借名购房中,涉及双重法律关系:一为内部关系,即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关系;二为外部关系,即借名人或出名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形成其和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关系。
    先探讨借名购房的内部法律关系,即借名购房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我国合同法并未将借名购房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故其为非典型合同,即无名合同。借名购房合同侧重于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借名人将自己出资购房经他人允诺而登记他人名下,其法律性质与委托合同相似,故可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应注意的是,借名购房合同不是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仅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且其对信托财产有积极管理和处分的权利;而在借名购房合同中,借名人对财产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外,借名购房合同也不是通谋虚伪表示。在通谋虚伪表示中,表意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真意,相对人对此明知并达成合意,因此该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而在借名购房合同中,借名人确有将房屋登记于他人名下之法律拘束意思,出名人也在这个意义上为允诺,双方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借名购房合同与通谋虚伪表示有别。
    判断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关键问题在于其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可分为效力型禁止性规定和管理型禁止性规定,两者区分标准在于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前者因违反公共利益无效,后者与公共利益无涉,应为有效。对此,应根据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而区分判断:如果当事人订立借名购房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则其因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倘若其目的在于规避限购政策或信贷政策,因其未违反公共利益,应为有效。

    查看全文↓ 2019-01-11 21:16:22
  • 142****1840

    如果协议本身意思表达很清楚。双方都已经签名,那么对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这个协议不一定能对第三方发生法律约束力,比如挂名者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卖给第三方,实际所有人不能以自己没有同意而请求宣告买卖无效。

    查看全文↓ 2019-01-11 21:16:16
  • 156****3632

    “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
    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查看全文↓ 2019-01-11 21:16:11

相关问题

  • 借名买房是指真正的买房人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从表面上看是出名人购买了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实际上是借名人购买该房屋,支付了房款。在借名买房中,购房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不同情况而定:1. 如果购买的是商品房,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商品房为意思自治,买受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购买房屋。2. 如果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回迁房、福利房等带有个人身份的房产,这类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这类房产的购买者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没有资格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购买的,有违相关政策和法律。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借名买房中存在着诸多风险:(1)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2)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方进行约定时,事实购房人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人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3)房产被登记购房人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行。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建议大家不要借名买房。1、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合同**好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而且,需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等。因为,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人是事实购房人。事实购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记不实可**终得以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事实购房人只能主张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登记购房人返还房款。2、另外,即便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记购房人违反该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因为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内容,并且转让时已支付合理的价格,同时,转让后已依法登记,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购房人仅有权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赔偿。3、至于登记购房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查封并拍卖该房产,致使事实购房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已经付款的事实购房人,只能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实购房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被执行的房产主张权利并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员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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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借名买房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出资,由名义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为名义购房人,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约定房屋产权归实际购房人所有的买房形式。借名买房出现纠纷的情况比较多见,房地产限购无疑是当事人选择借名买房的主要原因。二、确定借名买房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借名买房出现纠纷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则要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可能:第一: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虽然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房地产限购政策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名协议是有效的,实际购房人有权凭借名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为了规避经济适用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经适房政策保障的是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不符合购买经适房的主体通过借名买房协议而购买了经适房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借名协议是无效的。三、如果双方协议无效怎么办?如果借名协议无效,即借名买房程序不能执行,实际购房人只能要求名义购房人返还购房款,无权要求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但如果借名协议有效,则要判断协议是否可以履行。若实际购房人在诉讼时已经取得了购房资格,则有权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若实际购房人在诉讼时尚未取得购房资格,法院很难支持将房屋的产权判归实际购房人所有,这种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可以等到取得购房资格后再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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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吗?“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名他人名义买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这样操作是否有效,主要看界名人(实际购买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记人)之间是否有借名协议,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时机权属归借名人。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被借名人起诉借名人腾房怎么办呢?腾退房屋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假如查明确实是借名买房关系,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出名人擅自出卖房屋怎么办呢?出名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的除外。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以下的规定处理: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如何降低“借名买房”风险借名买房风险大,消费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方式购房,若不得已需要借名买房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力求将风险降至**低:首先,借名买房之前要弄清楚欲购房屋的性质,房屋能否上市交易,借名购买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性规定,防止将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次,签订书面协议。为与借款合同相区分,书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合同。再次,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如邀请朋友作见证、进行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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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名购房暗藏六大风险从调研中可以看到,“借名买房”主要暗藏下列六类涉诉风险:一是无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二是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借名买房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虽签订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之可能,借名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三是登记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四是借名人被要求腾退房屋。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登记主义,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五是房屋因登记人涉诉而被查封或处分。借名买房系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如:登记人离婚,其配偶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登记人负有债务,债权人申请保全而致该房屋被查封。六是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者签订买卖协议,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记,则借名人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法律不支持“借名买经适房”针对上述风险,法官建议加大宣传力度,让普通老百姓知晓借名买房暗藏着“赔了房子又折钱”的风险,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尤其是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之类的保障性住房。对于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名买房,如办理贷款困难,法官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买房行为,如果有条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违反政策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都可能导致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而特别需要提醒实际出资人的是,一定要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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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名购房协议的内容模板包括双方的一些基本身份,后面是对借名购房内容的清晰描述,最后是签字确认。以登记人名义购买房产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房屋权属登记人回去要求收回房屋,因房屋登记人的债务,房屋财产被查封或者执行的,登记人死亡后,登记人的继承人不知道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的内容或不承认借款姓名,实际所有人欲处分房地产时,登记财产所有人不配合或找不到的。房屋属于不动产,权属根据《民法典》登记确定,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没有任何文件可以在不改变登记产权的情况下绝对避免上述可能的风险。风险分为大小和大小,签订一份比较完整的协议,可以减少或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可以在风险发生时起到补救的作用。至少可以避免房子和钱都空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