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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收新政都有啥内容 ?

141****8819 | 2019-02-21 18: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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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1864

    2016年房产税费新政细则 税费新政优惠有哪些

    2016年的房产税有哪些变化,房产税新政后优惠细则有哪些呢,今天为大家统一解读。

    截至2016年2月,130多个城市出台去库存相应政策,包括降低税费、农民进城购房、推进异地贷款、提高贷款额度、降低提取公积金限制等等。其中,契税、营业税降低:90平方米及以下的二套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二手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需要注意的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时不实施部分优惠。

    2016年2月契税政策新规定

    2016年2月开始,央行宣布,在不限购的城市降低商贷**到25%,各地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二套房商贷**比例降至30%,其后,公积金存款利率看齐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2月19日,三部委通知:

    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②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除外)

    实施的税费新政优惠在哪儿?

    契税调整之后,受益**大的是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上面积的首套住宅和90平方米及以下二套房的购房者。之前,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无论是购买几年,只要房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契税和营业税全无见面情况。现在,即便购房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契税和营业税都是可以降低的。

    以11350元/平方米的房价计算,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上首套住宅**少可以省24516元契税;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二套房,**多可省下20430元契税,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套房,**少可省下10215元契税。

    这次契税新政的亮点在于对改善型、二套购房的群体赋予了减税政策。此前对于二套房的购置,无论面积大小,都统一按照3%的税率计征。政策调整后,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由3%调整到1%,相当于按照首套购房的资格进行计算。而对于面积超过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从过去3%的契税税率降到2%,使购置大户型的改善型用户也获利好。

    查看全文↓ 2019-02-21 18:48:04
  • 131****7860

    一、增值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2)涉及家庭财产分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四川省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四川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省内唯一家庭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按照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8、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9、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0、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五、土地增值税
    1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1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六、房产税
    1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9、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八、印花税
    2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3、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24、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查看全文↓ 2019-02-21 18:47:54
  • 156****624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查看全文↓ 2019-02-21 18:47:41

相关问题

  • 中央政府可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指定的40个重点城市统一实施基本限购令: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人才居住证家庭,**多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多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   基本限购令符合绝大多数家庭的居住、投资需求,与一些城市的购房入户政策也不冲突,且不会阻碍住房租赁、度假物业市场发展。 在人口大量流入、土地供应相对紧张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可附加实施外来人员一年等候期制度,即外地和境外居民,须提供至少一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后才能购买。限购令简单易行,其实施主要依赖各城市房管部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网络签约两个信息系统,不需全国联网。目前住建部正在推进40个重点城市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这项工作非常有价值。系统建成后,将可有效支持开征多套房房产税,并可优化40个城市范围内的限购。   长期限购后,需求主力必然回归中间阶层,房价也会回归到收入可支撑的水平,地方政府可通过土地供应、公积金的松紧等政策灵活调整供求限购令漫画,其他手段可重归市场化:   第一、取消商业银行的差别化信贷,并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低**、提高贷款上限,支持中间阶层置业。现行的差别化信贷政策违背商业银行的逐利本能,必须靠银监会三令五申才可实施,而限购令可基本禁绝利用信贷资源炒房和过度投资的行为。央行、银监会可根据全国宏观调控需要规定按揭**和利率的底限,由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按风险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户制宜地发放按揭。   第二、取消限价房,逐步取消经济适用房。中产阶层可购买性价比更好的新建或二手商品住宅;住房保障体系从“以售为主”转向“租售并举”,将来可转向“以租为主”直至**终取消经济适用房。   第三、原用于调整供应结构、抑制地价的90/70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取消。国有土地出让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易导致暗箱操作的综合评标。   自住房和商用房在**上是没有区别的,只有在缴纳税费的时候商用房比自住房多了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现在**的情况可以分为:   1、在首套房的情况下,购买新房并且面积不超过90平米的缴纳**可以**低为20%;   2、在二套房的情况下,购买房产的**低**为50%;   3、三套房的情况,需要贷款的银行根据房价的情况可以不予与贷款;   4、其他的情况**低**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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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政执行后,绝大部分海淘商品的需缴的税会变多,但是也会有部分海淘“奢侈品”需缴的税反而变少。下面我们就来对比一下新政策执行后,海淘商品征收的税款的变化吧:此次新政策变革的重点,是从过去鼓励所有类型的跨境电商,转变为鼓励跨境出口电商和对实体经济促进作用较大的企业对企业B2B模式跨境电商;同时限制跨境进口企业对个人B2C模式,也即个人直接通过海淘或代购购买商品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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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是指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土地开发费: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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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14日下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通知补充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细则。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个人购房限售时间将写进房产证《通知》明确,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号文规定,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转让。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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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市地税部门已经明确执行这一新政,但由于在执行中需要走一些程序,因此购房人**早今天起才能拿到“红利”。 不论何时买的房 昨起申报按新政交税 相关人士表示,新政契税的优惠惠及面相当广。不论你之前是什么时候买的房,当时执行的是何种契税缴纳标准,只要纳税人从2月22日起申报缴纳契税,符合条件的话,都能享受到这一优惠。 除了不少在2月22日前几天刚刚送件的市民正好享受优惠之外,新政特别利好部分“漏网之鱼”——有购买新商品房的买房人,在买房后一直因种种原因,甚至已经交付入住多年都没有去办房产证,这些市民如果现在去申报契税,也能享受到新政优惠。 南京市降税新政: 契税 首套房: 90平方米以下(含) 原为1% 现为1% 90~144平方米 原为1.5% 现为1.5% 144平方米以上(含) 原为3% 现为1.5% 二套房: 90平方米以下(含) 原为3% 现为1% 90平方米以上 原为3% 现为2% 营业税 2年以下 原为全额征收 现为全额征收 2年以上(含) 原为144平方米以下免征、大于等于144平方米差额征收 市场反响:部分已交易的卖方要撤件涨价 一些售房者因为新政出来后后悔自己房子卖的早了,虽然已经送件,但还是想撤件。对此,专业人士表示,如果是已经送件的话,则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南京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审核发证科,先查询是否出件,再办理撤件。如果尚未出件,则可正常办理撤件业务。 撤件风险有哪些? 但是如果是单方面撤件的话,一定是会造成违约,违约金可能会高过省下的税费。撤件的话,一定是需要花费时间、精力,还要和买家协商,如果售房者急需用钱的话,撤件也是不划算的。 楼市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撤件后如果房主毁约,买房人得不偿失;撤件后如果房产出现因房主原因的抵押行为,可能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买卖双方需要三思。 购买第三套房,契税和营业税怎么收? 新政实施前,在南京是购买第三套房,契税和营业税都是参照二套房执行,即分别按照房屋总价的3%和差额的5.6%。本次新政中并未提及三套房的税费变化,因此,目前购买第三套房还是按照老政策,不能享受优惠。 开发商捂盘惜售将有哪些后果? 南京不少楼盘声称“无房可售”,但其实是,这些楼盘明明是有很多的房子可售,并不存在“无房可售”。开发商为了达到涨价的目的,故意暂时将房子囤起来不卖。 南京房产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开发商如果有明显的捂盘惜售行为的话,房产部门将重点“约谈”,如果开发商被“约谈”后仍然捂盘,房产部门将对楼盘予以封盘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