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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可以收回吗?反悔了怎么办?

153****3050 | 2019-03-15 00:37:35

已有4个回答

  • 135****3592

    由于已经赠与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由赠与人转为受赠人,所以不能随便撤销赠与,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或者具有道德、扶贫和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是不得撤销赠与的,但这也不绝对,如果依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赠人认为没有上述可撤销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赠与人认为自己有权要回房屋,需要证明受赠人存在以上情形,在调查取证方面若有困难,可聘请律师帮助解决纠纷。

    查看全文↓ 2019-03-15 00:38:11
  • 132****2402

    你好,父母赠与房屋的行为 因为经过房屋登记而生效。
    父母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撤销赠与,但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补充: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父母是不得撤销赠与的
    追问:
    原先拆迁前,是私房,那时没有产证,后分得的房屋产证上父母自愿写子女名字,但事后父母否认,声称自己不知道产证上没有自己名字的事情,那之前也能算做赠与吗?
    回答:
    那属于侵权 不属于赠与
    补充:
    父母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两年内 起诉子女 要求返还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
    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
    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查看全文↓ 2019-03-15 00:38:05
  • 147****7355

    你好,父母赠与房屋的行为 因为经过房屋登记而生效。
    父母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撤销赠与,但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父母是不得撤销赠与的。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周详的法律意见。

    查看全文↓ 2019-03-15 00:37:56
  • 135****2446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查看全文↓ 2019-03-15 00: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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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8个回答>
  • 赠与应有受赠人接受赠与,否则,赠与不成立;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 如果从来没有交付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则视为赠与撤销;如果已经将产权证交与对方,或者将房产交与对方,则赠与视为生效,尽管目前产权证还是原先的,受赠人的继承人可要求法院确认权利并进而变更产权人。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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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予的房屋是否可以收回,要看赠与房屋当前的状态,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一般情况之下是不能够收回的,在没有办理过户前,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可以收回,不过即便是办理的过户,符合以下的几种情况也同样可以收回: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屋在赠予之前是需要先进行公证的,在赠予的时候赠予人和受赠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而且还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果说所赠予的财产是共同财产,由共有人作为共同赠予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签署同意赠予声明书,赠予的公证书才能够生效,如有关于赠予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过户前可以撤回,办理过户后不能撤回。

    全部3个回答>
  • 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赠与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赠与方能否撤销赠与(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二)赠与一方将其个人所有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未办理房产的加名登记,如果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是可以撤销的。三、已经将一方个人财产变更为另一方个人名下房屋的性质,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受赠方侵害了赠与方或赠与方近亲属的利益,或者赠与行为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才可以考虑撤销赠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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