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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过户的房产可以收回吗?应该怎么办呢?

134****1581 | 2019-09-10 10:45:52

已有3个回答

  • 136****5235

    赠与应有受赠人接受赠与,否则,赠与不成立;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 如果从来没有交付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则视为赠与撤销;如果已经将产权证交与对方,或者将房产交与对方,则赠与视为生效,尽管目前产权证还是原先的,受赠人的继承人可要求法院确认权利并进而变更产权人。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查看全文↓ 2019-09-10 10:46:13
  • 134****5113

    赠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所以,只要尚未发生产权转移,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查看全文↓ 2019-09-10 10:46:07
  • 137****3845

    已经过户了,一般无法主张返还了,但可以主张对方购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查看全文↓ 2019-09-10 10:46:00

相关问题

  • 由于已经赠与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法律上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由赠与人转为受赠人,所以不能随便撤销赠与,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或者具有道德、扶贫和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在权利转移之前是不得撤销赠与的,但这也不绝对,如果依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赠人认为没有上述可撤销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赠与人认为自己有权要回房屋,需要证明受赠人存在以上情形,在调查取证方面若有困难,可聘请律师帮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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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的流程就是办理过户后把产权证提交到银行,银行办理抵押后放款。如果一直没有放款的话,那就是银行的问题,房东如果单方面要求收回房子的话需要赔偿买方违约金,还有就是已经过户了,已经过户后的房子是不存在收回这么一说的,因为房子过户后就是买方的名字了,所以原房东无权收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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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无偿赠与营业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契税:受赠人缴纳3%,再转让房产,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计税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费用: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费用:父母与子女之间问:房屋产权证的名字原为父亲的,现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为儿子的名字,怎样办理变更手续?需交哪些费用?答:父母子女间可以办理赠与,双方持身份证,房产证,直系亲属证明等资料到长沙市德政园马王堆路248号住房保障局三楼大厅办理过户手续,私房赠与契税标准是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按1%征收,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2%征收,对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144平米以上)或非住宅契税按4%征收,每平米6元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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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然取得了房产证就是赠予行为的完成一件完成的赠予行为是不能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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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是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该房屋已经过户,不属于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所有你有义务办理土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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