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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如何继承? 房改房是什么意思,房改房如何继承

148****8172 | 2019-04-09 14:52:53

已有4个回答

  • 133****5965

    房子当时建时并没有取得产权,只是给二老居住,当时有的只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

    在爷爷去世后奶奶才出资购买、取得产权证,房子从1996年才取得所有权,所以应当是奶奶的个人财产,不是爷爷奶奶的共有财产。

    奶奶立遗嘱给大女儿,只要遗嘱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条件,应该是有效的。但涉及房产的遗嘱**好办公证遗嘱,否则将来奶奶百年后还会有麻烦。如果奶奶现在神智还清楚,建议带原遗嘱到公证处公证。

    将来法院会如何判,没人能猜到。但有公证遗嘱在,有产权证证明是爷爷死亡后奶奶取得的个人财产,按法律规定说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查看全文↓ 2019-04-09 14:53:14
  • 133****5039

    房改房,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1、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2、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过户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查看全文↓ 2019-04-09 14:53:09
  • 137****9156


    国曜律师事务所
    国,万邦治和之谓“国”;
    曜,日月聚辉之谓“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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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房价的急速上涨,房屋继承纠纷日益增多,房改房因其与商品房的性质不同,有其特殊性,权属认定成法定继承纠纷的热点和难点。老年人再婚的越来越多,再婚老人的“房改房”该如何继承? “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福利分房,其对特定对象的补偿、非市场性、社会统筹性、享受政策的一次性决定了判断其权属,既不能简单依据出资来源,也不能仅以购房合同签订及房产证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屋产权归属。使用包括死亡配偶工龄在内的各种优惠,并非仅仅是对房价的政策性补贴,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是死亡配偶享有共有权的根据。享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的“房改房”,由健在一方配偶与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共有,双方共有的份额可以参考支付购房款、对房屋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老人再婚后夫妻共同出资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认定。








    “房改房”的权属认定









    房改房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产物,与普通商品房迥异。首先,房改对象特定,仅为售房单位职工和家庭,且每个单身职工和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其次,权利主体多样,购买者只有以市场价、成本价购买的才具有完全产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只具有部分产权,其与原产权单位或集体组织存在特殊共有关系。再次,房价的优惠性。房改价并未完全体现房屋价值,它是售房单位根据房改对象职级、工龄甚至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等多种因素给予工龄折扣、住房补贴、免税等政策优惠和福利补助后的优惠价,房改房的权属认定也比较复杂。

    因《**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①]已于2013年2月被**高人民法院以“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为由决定废止,当前涉房改裁判依据仅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此外,只能参考国务院及其部委和各地方政府的政策、规章。

    因此在各地的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裁判意见。有裁判观点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已故配偶生前,诉争房屋仅为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而非诉争房屋的产权。在夫妻一方过世后,其承租人的身份亦已消灭,公房则由健在一方实际居住并通过自身意思表示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离婚和死亡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夫妻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住建部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②]仅是对个案的复函,针对的是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的购买公有住房的情形,并不适用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之情形。因此,健在一方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改房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裁判观点认为,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实质上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而根据现行房改政策,房改售房并不会因为一方死亡而受影响。虽然职工生前并未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其实际来源于职工生前的贡献,故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性权益。再者,住建部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了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亦说明该政策性福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因此,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应由健在一方与已故配偶共同共有。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依靠国家政策保障实施的产物,它的出现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密不可分的。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但仍属于是财产性权益。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并不能就此否定他对这种财产性权益的拥有资格。根据现行房改政策,房改售房并不会因为一方死亡而受影响,在职工去世后,这种财产性权益通过配偶的购买行为转化为房屋形态,将工龄优惠折扣通过房价表现出来。另外,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民享有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后无遗嘱的前提下,其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不存在因一方死亡失去财产主体资格而将遗产直接归属健在一方一人所有的情形。**后,人死后政府通过折算死者工龄优惠、职级因素、购买其生前承租公房,将其本应享有的权利补偿给其继承人,正是中国特定时期房改政策的精神。死亡配偶所享受的房改房福利待遇通过其继承人得以补偿,这是由特定时期国家房改政策的福利性、补偿性、身份性等特殊性决定的。不能抛开特定时期国家政策考虑问题【案例一】[③]: 秦某甲与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裁判意见与笔者相同。





    再婚老人去世后房改房继承探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配偶去世后,选择再婚的老人也越来越多,再婚老人去世后,房改房继承纠纷也日益增多。再婚老人遗留的房改房该如何继承呢?







    笔者认为:健在一方再婚后,其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的认定应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形来认定,关键要看购买房改房申请表上记载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来确定。 一种情形是再婚后夫妻共同参加的房改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再婚夫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房改、产权虽登记配偶一方名下的房屋,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情形是健在一方购买房改房时虽已再婚,但其申请参加房改时是其与已故配偶组成的家庭户为单位申请的,适用了已故配偶的包括工龄年内的各种优惠,则房改房的产权归健在一方与已故配偶共有。

    笔者比较认可北京高院解答的观点,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解答》)[④]。该解答第6条承认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买房改房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质上是已故配偶按照其工龄优惠折算的购房货币补贴在购房款中所占份额拥有相应的产权份额。从系统解释角度而言,北京高院的处理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衔接恰当,对于处理健在一方再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改房的权属认定问题亦是便于裁判,尤其是对健在一方再婚后去世引发的继承纠纷之解决大有裨益,即无遗嘱情况下,可将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财产价值进行折算后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分割时再进一步分出房改房剩余财产的一半为健在老人与再婚配偶共有,“健在一方”继承的已故配偶财产以及房改房析产后的财产可作为其个人财产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当然,若健在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改房的,则该房屋的产权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查看全文↓ 2019-04-09 14:53:05
  • 141****9536

    **近整理案例的时候发现李松房地产团做过一个案子,打起来有点“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



    分享给大家,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这么打!



    这是一个四口之家,家里有父亲、母亲、妹妹和王海。



    王海一家人住在母亲单位的福利房里(以下简称301号),母亲去世后父亲变更为承租人。





    来源:网络



    后来房改,301号可以购买,但老王没钱,于是儿子王海出资购买。



    简单说就是,王海出资、父亲出名购买了母亲单位的福利房。



    当时约定好,并写下协议:“301号系由王海出资,在老王去世后过户到王海名下。”



    但老王过世后,王海的妹妹拒绝过户给小王。



    说这是父亲留下的遗产,有自己的一部分。



    王海自然不同意,于是找到李松律师。







    李松房地产团在了解事实后,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将王海的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其配合过户。



    **后我们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考虑到王海的妹妹没有自己的房子,便协商让妹妹居住使用301号其中一间房,但要配合将房子过户给王海。

    查看全文↓ 2019-04-09 14:53:01

相关问题

  • 上市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为“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继承也没有法律障碍。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可以直接上市的成本价房改房以外,还存在有“优惠价”、“标准价”两类房改房类型,标准价和优惠价的房改房上市,需要先交纳部分款项变更为成本价房改房方可直接上市房改房继承程序:继承房产产权的问题,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所以,在继承产权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可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提供有效的证明。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各地收费不同)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因为继承房产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中心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的收取,国家有专门的标准,使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这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候采用的累进税率原理很类似,也就是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包括登记费、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百分比的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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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参照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来处理,具体如下: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全部4个回答>
  • 上市房改房,又可以称之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的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的为“成本价购买”房产可以直接上市进行交易,继承也没有法律障碍。房改房继承和赠与有什么不同?房改房继承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所在市县或死亡的,由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付清房款。其符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不购买住房,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继承人进行经济结算。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逝世的,由其继受人或继承人继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继承人不需要该房屋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后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如购房者逝世无继承人,由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管,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管部门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占。房改之中的房屋如果继承人愿意继承(继续交纳购房款,办理相关手续),则产权部门必须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已取得部分产权是可以继承的。综上所述可以明确推论出房改房可以认定为遗产,并可以由继承人继续付款办证,并可以登记继承人为产权人。房改房办理赠与公证后,由受赠人提供《赠与公证书》、仿佛买卖征询意见通知及受赠人身份证到房管局办理就可以。办理前需先缴纳评估价3%的契税及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房改房和继承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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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公民之间赠与房屋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赠与房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要办理有关的手续后,赠与行为才能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私房赠与是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依据法律规定,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1)申请书(窗口提供)。(2)原房地产产权证。(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4)赠与书及公证书。(5)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6. 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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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改房涉及哪些税费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是暂免征收增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但是,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二、买卖二手房税收政策有哪些买卖二手房的各类税收共有8种。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政策,个人销售房屋应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契税。其中,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合计税率为5.55%;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15‰;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2%,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1、增值税的缴纳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1)对于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取得的售房收入金额征收增值税。(2)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如是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如非普通住房,销售时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2、两种情况可免征个税,对个人自用房交易给予税收优惠。即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一些优惠规定:(1)对个人出售住房以后,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合乎规定的可以免个人所得税;(2)对于个人转让自用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3、二手房交易中有以下三种情况不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1)房屋的买卖人发生了变化。比如父亲卖的房,又用儿子的名义买房,户主变了;(2)不按市场价重新购房。比如原住房卖了以后,卖房人没买商品房,而是买了未按市场化操作的公有房;(3)有两套以上住房。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在换购住房时,只有一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转让其余的住房时仍需缴20%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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