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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面积怎么补偿有这方面的政策吗?

156****2810 | 2019-04-11 01: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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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5196

    目前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无特定标准,基本上会按照您们拆迁时房屋或土地周边的市场价格。 地方上会对拆迁地出示相关安置方案公告,如无公告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49:47
  • 145****1315

    一、棚户区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三、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四、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既使得原棚户区居民能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还可以缓解政府筹资压力,提高改造效率。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49:40
  • 142****0742

    一、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三、关于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这个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这种情况,面积怎么算,那就必须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而定了。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49:35

相关问题

  • 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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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时,补偿对象却“缩减”成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类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规中再也找不着了,所以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的公房承租人在面临征收时的补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权益在许多地方政府规章中得以确定,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为例,其第51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这类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在征收中享有依法获取补偿的权利。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我们也已此细则为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大多都是因为产权不明确而导致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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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撤销建制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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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房屋用途不同,在拆迁中的补偿标准也不同,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纯粹的住宅;一类是纯粹的营业用房;还有一类是由住宅作为营业用房进行使用,我们称之为“住改非”房屋。有些地方在拆迁中将三类房屋规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也有些地方未作规定。关于前两类房屋的补偿标准通常相对明确,但是对于“住改非”房屋,各地的规定却经常不一样,且分歧较大,利益纠葛明显,而这类情况又具有多发性,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对这类情况作何处理?首先,要对房屋的性质有一个认定,一般以关于拆迁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来进行认定。因此,被拆迁人在判断被拆迁的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时,应当先行找到当地政府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如果纠纷地为北京,判断标准为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如果纠纷地为上海市、重庆市、山东省等地,通常的判断方法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为准,对房产证上未标明用途的,以被拆迁房屋报建时的用途为准。如果没有地方政府规章可循,可以将“建房函字【1993】23号”文件作为判断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依据。“建房函字【1993】23号”文件是建设部在1993年所作出的《对湖北省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其相关内容如下:在拆迁中,对私房非住宅,应根据房屋产权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当私房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私有房屋使用性质虽已变更,但没有办理房屋使用变更登记的,应首先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后,拆迁人则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实际情况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如没有实行房屋使用变更登记,则可参考房屋所有人的经营是否合法,以及经营情况确定其房屋使用的性质。根据这一文件,拆迁开始以后私房性质的确认,原则上应当以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对于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而未经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被拆迁人补办变更登记----按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2被拆迁人未办变更登记--------经营活动真实存在且合法------按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次,关于房屋性质的确认主体。依《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关于房屋的性质(用途),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并确定补偿标准,如果协商不一致,可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确认。该意见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房屋的用途在现实生活中呈现的较为复杂,住宅房屋作为营业用途房屋的现象较为普遍,给认定带来了相当难度,为当事人提供协商的空间,容许他们综合各种情况作出客观判断,无疑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良方。同时,在协商不成时,将此问题交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确认,为进一步解决问题打开了通道。对被拆迁人来讲,不妨一试。如果规划部门确认的结果对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不利,双方均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三,依法对房屋的使用性质形成确信以后,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便可以向拆迁人主张房屋拆迁补偿款与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双向补偿,并要求按照经营用途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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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前需要连续缴纳半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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