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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是如何补偿有这方面的政策吗?

131****8376 | 2019-04-11 01:19:10

已有4个回答

  • 143****8416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时,补偿对象却“缩减”成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类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规中再也找不着了,所以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的公房承租人在面临征收时的补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

    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权益在许多地方政府规章中得以确定,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为例,其第51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这类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样,在征收中享有依法获取补偿的权利。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我们也已此细则为例。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大多都是因为产权不明确而导致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19:59
  • 135****3001

    这个要看你是什么时候分到的单位公房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有些单位分给职工的宿舍虽然是公房,但那时属福利性质的公房,这种公房有的属政府的直管公房,有租赁协议,有的是国有企业的自管公房,产权归企业。

    这种情况下的公房在拆迁时,是先进行房改将地面上建筑的价值经拆迁评估卖给你,变为私人所有,然后再与其它私有房屋一样进行补偿,因为私有房屋拆迁评估是由地面上建筑的价值和土地价值两方面组成,拆迁时你多出了土地补偿及装修及其它搬迁补偿。

    如果你这房子不属福利分房性质,就是单位租给你住的,或者单位也不是国有企事业,拆迁时你有其它住房是要无条件让出的,**多给你搬迁补助费,或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如果你实际居住,而又没有其它住房,拆迁时要和你解除租赁关系,如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另行安置你住房,重新确立租赁关系。你符合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也可以优先排号办理。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19:54
  • 144****5619

    对于公房的拆迁,现实生活中存在2种意义的公房:
    一、是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房产管理部门(房管所、房管局)
    二、是房屋所有权属于企(事)业单位。 那么住宅房屋的住户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权,手里有的只是房屋使用权证书。在第一种情况下,拆迁时住户可以享受到拆迁费用中对于拆迁户按照每户进行的搬迁鼓励补偿费用。如果选择房屋安置,那么原房产管理部门会提供新的使用权房屋供继续租住。如果选择货币安置,那么按照房屋拆迁面积款的30%左右补偿。在拆迁过程中住户可以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商将房屋的所有权既产权买下,如果协商购买后,则享受完全产权的补偿。第二种情况也是一样的,只是要协商处理的单位不同而已。 对于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交易购买产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所以,公房拆迁时,租赁户的补偿关键在公房的产权所有部门。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19:49
  • 137****3946

    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公房拆迁应该如何补偿?

    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

    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由此可见,公房拆迁也是有补偿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公房拆迁补偿的问题不是很明确。也因为这些问题产生过很多的纠纷,大家公房拆迁的时候,可以根据情况得到相应补偿。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19:42

相关问题

  • 目前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无特定标准,基本上会按照您们拆迁时房屋或土地周边的市场价格。 地方上会对拆迁地出示相关安置方案公告,如无公告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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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还没有全国通用。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不受理,说明该地区未支持异地贷款公积金,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因为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住建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职责分工及办理流程,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了操作细则。  截止目前,只是大部分城市开通了异地贷款公积金,包括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等,异地贷款仍然正在逐步全国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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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撤销建制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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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公房两证都是齐全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可以交易的。但也有一些公房是不可以自由买卖的,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公房是不能买卖的:(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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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说,房屋用途不同,在拆迁中的补偿标准也不同,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纯粹的住宅;一类是纯粹的营业用房;还有一类是由住宅作为营业用房进行使用,我们称之为“住改非”房屋。有些地方在拆迁中将三类房屋规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也有些地方未作规定。关于前两类房屋的补偿标准通常相对明确,但是对于“住改非”房屋,各地的规定却经常不一样,且分歧较大,利益纠葛明显,而这类情况又具有多发性,拆迁补偿安置中应对这类情况作何处理?首先,要对房屋的性质有一个认定,一般以关于拆迁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来进行认定。因此,被拆迁人在判断被拆迁的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时,应当先行找到当地政府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如果纠纷地为北京,判断标准为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如果纠纷地为上海市、重庆市、山东省等地,通常的判断方法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为准,对房产证上未标明用途的,以被拆迁房屋报建时的用途为准。如果没有地方政府规章可循,可以将“建房函字【1993】23号”文件作为判断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依据。“建房函字【1993】23号”文件是建设部在1993年所作出的《对湖北省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其相关内容如下:在拆迁中,对私房非住宅,应根据房屋产权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当私房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私有房屋使用性质虽已变更,但没有办理房屋使用变更登记的,应首先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后,拆迁人则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实际情况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如没有实行房屋使用变更登记,则可参考房屋所有人的经营是否合法,以及经营情况确定其房屋使用的性质。根据这一文件,拆迁开始以后私房性质的确认,原则上应当以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对于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而未经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被拆迁人补办变更登记----按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2被拆迁人未办变更登记--------经营活动真实存在且合法------按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次,关于房屋性质的确认主体。依《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2条的规定,关于房屋的性质(用途),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并确定补偿标准,如果协商不一致,可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确认。该意见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房屋的用途在现实生活中呈现的较为复杂,住宅房屋作为营业用途房屋的现象较为普遍,给认定带来了相当难度,为当事人提供协商的空间,容许他们综合各种情况作出客观判断,无疑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良方。同时,在协商不成时,将此问题交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确认,为进一步解决问题打开了通道。对被拆迁人来讲,不妨一试。如果规划部门确认的结果对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不利,双方均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其三,依法对房屋的使用性质形成确信以后,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便可以向拆迁人主张房屋拆迁补偿款与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双向补偿,并要求按照经营用途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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