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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可以买卖吗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152****0263 | 2019-04-11 01:52:18

已有4个回答

  • 152****6974

    一般来说公房两证都是齐全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可以交易的。但也有一些公房是不可以自由买卖的,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公房是不能买卖的: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
    (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53:33
  • 143****0203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公房吧!(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这里所说的公房不包括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然后还有,已购公房~使用权房~不可售公房~单位产权房(或系统产权房)
    (您得看看你的所在地公房管理的一些政策)下面是厦门的一些条例
    1.产权清晰的才能出售
    按照《厦门市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规定,允许出售的非成套公房应是产权清楚的三层(含)以上、户门内无独用厨房或卫生间的公有住房。因此房屋出售前,产权单位应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出售产权明晰的公有住房,可以有效防止将来产生权属纠纷,维护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
    非成套公房出售的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保障住房的居住安全。办法要求产权单位应对即将出售的非成套公房进行一次安全检修,检修后须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书》是非成套公房出售登记报备的重要材料,只有居住条件安全的房屋才能出售给职工。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等,无法确保安全的住房不能出售。
    非成套公房出售前承租户还应作出具结保证,承诺维持房屋产(相)邻关系、公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使用现状。这样即使房屋出售转让后,仍能维护邻里之间和睦的关系。
    2.购房可享15%以上折扣
    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办法,仍执行我市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政策。原来出售成套公房办法中关于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超标面积计价办法、房屋折旧率、房屋层次调节率、购房工龄补贴、售房报备手续及售房资金管理等规定,同样适用非成套公房出售,可以直接套用。
    与成套公房出售不同的是,新办法对出售的非成套公房予以相应折扣。对不具备独立厨房、独立卫生间的住房可分别给予15%的折扣;但折扣后的实际单价不得低于售房当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20%;房屋出售后,产权单位须按售房款总额的30%提取维修基金,专项用于该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3.有些非成套住房不能出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本办法还对具有特殊情况的非成套公有住房作出了不可出售规定。如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代管房、信托房、社会主义改造房,因涉及落实政策、产权办理等问题,尚不允许出售。房屋使用范围难以划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不能明确的,出售以后容易产生邻里纠纷。从维护购房业主权益的角度出发,这类房屋也列入不可出售范围。
    另外住房安全条件难以保障的,也不能出售,这包括了超过使用年限的房屋,砖木结构、简易搭盖住房和经鉴定属危险房屋三种类型。
    其他不可出售的非成套公房还包括: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别墅、庭院式的;集体宿舍、单身公寓;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4.非成套公房出售的步骤
    (1).产权单位向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对拟出售的非成套公房进行一次安全检修,检修后须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3).承租户向产权单位提出购买申请,对维持房屋产(相)邻关系、公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使用现状作出具结保证。
    (4).产权单位持加盖公章的《公有住房出售申报表》、房屋安全鉴定书、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复印件向市房改办办理登记报备手续。
    (5).市房改办根据产权单位提供的材料,出具《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
    (6).产权单位根据《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按核定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签定购房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53:25
  • 145****4417

    公房有两类,一类是可售公房,包括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和央产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上市出售,除了需交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还需要交土地出让金。



    一、公房是什么?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2.公房有哪几类?

    按照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即通常所说的已购公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可售公房一经上市交易,则变为私有商品房

    (1)可售公房(已购公房)

    包括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

    ①成本价公房

    指在房改时按照政府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来支付房价的公房。成本价公房跟商品房一样,房屋产权人享有完全的产权。

    成本价公房可在房产证首页辨别:



    成本价公房房产证首页

    ②标准价/优惠价公房

    指单位职工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

    标准价公房可在房产证首页辨别:



    标准价公房房产证首页

    ③央产房

    指中央在京单位的已购公有住房,是北京独有的公房类型。分为职工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两种公房。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全国人大机关、两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所属单位。

    央产房房产证首页示例:



    央产房房产证首页

    (2)不可售公房

    ①部级干部名下的已购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部门的住房,如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产权单位没有办理住房档案登记的不能上市交易。

    二、公房制度怎么发展的?

    公房制度改革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我国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

    公房制度的产生

    公房制度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我国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福利型住房分配制度,公房是住房供应主体。

    公房制度的改革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政府开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探索,由于公房的主体地位,公房制度改革便成为重中之重。

    (1)初步调整阶段(1978-1985)

    调整内容:明确住房是商品,开始先后在部分城市进行全价出售公房的试点和补贴出售公房试点。全价,指房屋的土建成本价格。补贴指政府和单位补贴。

    调整结果:由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居民的购房能力不足,全价出售公房试点逐渐被迫停止。补贴出售试点中,单位需负担大部分房价,而一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补贴出售也被迫停止。

    (2)正式实施阶段(1986-1993)

    实施政策:

    ①1988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城镇分批推开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出售公房。

    ②199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重申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从而改革全面展开。

    ③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达到住房商品化目的。

    实施结果:由于长期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居民一时很难转变低租金的思维模式,仍存在公房提租难和超低价售房的问题。

    (3)全面推行阶段(1994-1997)

    推行措施: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调整公房租金标准,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公房以成本价为主,以标准价为过渡,并且国家取消此前对购买完全产权住房再交易的时间限制。

    推行结果:公房的公权色彩开始逐渐淡化,公房改革全面推行并开始形成体系。

    (4)深入改革阶段(1998年之后)

    改革政策:199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提出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改革结果:出售原有公房适用成本价,与经济适用房房价相衔接,保留足够的公房供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53:15
  • 134****3822

    一、公房如何买卖:

    1、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

    2、有关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

    3、要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注意事项:
    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三、交易原则: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四、操作程序: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公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扩展资料:

    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二、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1、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2、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3、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查看全文↓ 2019-04-11 01:52:56

相关问题

  • 没有房产证的集资房也是可以卖的,房屋的买卖合同只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的公示效力。产权人的变更不是以完成房产证的过户手续为依据,而是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付款证明以及完成房屋的交付使用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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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迁房是否可以买卖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可以买卖);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不能买卖)。第一种情况:业主已经取得该商品小区的《房产证》。这些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所以,有《房产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过户转名的。第二种情况: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的,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双方进行交易时,只能是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待《房产证》出来后才能做真正的过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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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同时限制只有该经济组织内村民才享有该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通俗讲就是户籍在该村的村民[农村户口]才有权利使用该村的集体土地,即使是外乡的村民[农村户口]也无权享有);同时,规定农民的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2、城镇居民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禁止购买农村的宅基地)3、现在关键就是即使你与卖方签订协议,**后还是不能过户(根据土地法规定)。如果你一定交易,只能先户籍迁往所要买的房屋所在地,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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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如果一个地方需要有社保才可以买房,那么社保是需要连续缴纳的,需要社保买房的含义是需要社保的连续性,而补交的社保,是不可以在有社保规定的地方买房的。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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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办理个体户无抵押贷款时,首先应先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银行在接到贷款申请以后,对你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若是通过,银行会通知你,你和银行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完毕以后,银行发放贷款,你只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按期的还本付息即可。首先,申请个体户无抵押贷款时,你满足银行以下几个条件:1、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银行流水;2、个人信用记录良好;3、经营满半年;4、借款人年龄在21-55岁之间;5、贷款机构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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