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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能借贷吗? **款买房子后可以用房子作抵押贷款吗?

137****2787 | 2019-04-24 20:10:24

已有3个回答

  • 131****5084

    只要不是逾期就没有影响的。只有逾期才会影响你的个人信誉。房贷对你的综合情况作为评估
    1、个人信用情况良好。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3、房产的房龄一般控制在30年内,如果信用卡的月还款加贷款的月还款小于月收入的70%是不影响买房贷款的。

    查看全文↓ 2019-04-24 20:10:37
  • 144****0203

    就目前各行规定来看,很多银行都不接受为个人办理房屋二次抵押业务。所以按揭房只有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后,借款人才有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可能。

    若是申请者打算个人来安排按揭房产申请抵押贷款事宜的话,那么比较合理的方法,就是找到资金比较充裕的亲友,凑足剩余房贷的钱,然后拿去银行将房产的剩余贷款还完,并对房产完成解抵押,然后再将已经解抵押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将抵押房产获得的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换给借钱给自己的亲友,一部分就可以用于自由支配了。

    查看全文↓ 2019-04-24 20:10:34
  • 156****7136

    企业重整与并购等。

    案例一:

    2016年年底,陈某因家庭之需欲在渝北区购置房屋,为筹措购房资金决定出售其位于沙坪坝区大学城的一套房屋,并在某房产中介处与购房人廖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的房屋以12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廖某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即:廖某于协议签订之日向陈某支付定金3万元,于过户之日支付**款41万元,剩余房款79万元廖某则通过向银行申请二手房商业按揭贷款支付;廖某银行按揭审批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在经纪方陪同下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廖某因个人原因迟迟未能办妥本案合同项下的房屋抵押贷款申请手续,且在其名下已登记有一套房屋的情况下,为获取个人住房首套房85折的利率优惠,伪造并提供虚假的贷款证明材料,以致于贷款审批通过后按揭贷款合同又被按揭银行浦发银行撤销并做作废处理。陈某基于置换房屋对资金的迫切需要,2017年2月27日函告廖某要求她三日内自行筹措资金支付全部房款。廖某在接到通知函后不可置否未及时付清房款,陈某再次发函告知合同解除。廖某却悄悄将房屋做了保全并一纸诉状将陈某告至法庭,起诉要求陈某配合其换一家银行进行贷款面签,继续履行合同。陈某也当仁不让,另案起诉廖某,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追究廖某的违约责任。

    2018年4月28日,一审判决陈某全面败诉,纠纷发生期间房价翻倍疯涨,此时陈某想通过卖房获取资金在渝北置换同样大小的房屋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目前,两案均已上诉至中院待二审开庭。

    四个诉讼,历时一年半矛盾仍未解决。究其根本,争议焦点无非就是合同对贷款次数及贷款时间没有约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案例二

    2013年3月31日,王某、王某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向王某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人民币137万元,在2013年5月10日前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5月31日前交付;买卖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首期房款为42万元,第二期房款95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买方应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若贷款不成或额度不足,买方应于约定的送件过户当日补足;买方贷款经银行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待银行支付第二期房款并完成过户和抵押手续后于2013年5月31日内,卖方应将房屋交付买方。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支付了**款42万元,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此后,王某某贷款申请一直处于审查阶段,至5月底仍未能获批。2013年5月28日,王某向王某某致函,要求在6月4日前支付第二期房款,否则将解除合同。6月5日,王某致函王某某表示解除买卖合同,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6月9日,王某某回函称由于银行原因致房款未能到位,不是王某某过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6月17日,王某某贷款获批。6月20日,王某某致函王某,告知贷款已经办出,要求在6月27日前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于7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王某、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时王某某向王某支付违约赔偿。王某某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本案审理中,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13年8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合同已履行完毕。王某遂变更诉请为要求王某某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王某某亦变更反诉诉请为要求王某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

    关于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虽然在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三付款协议中,确无关于王某某贷款**晚应于何时获批的明确约定,但依据常理,显然不能据此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卖方应当无限期地等待买方的贷款审批。结合付款协议中双方应于贷款获批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以及买方贷款不成或不足时应在送件过户当日补足的约定,可推知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贷款获批的**晚时间为约定的过户时间即2013年5月10日,否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时间和交付时间都将毫无意义。至于双方约定贷款的发放期限以贷款银行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为准,针对的是贷款获批之后的实际付款时间,该约定并不能免除王某某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王某某直到2013年6月17日才获得贷款审批通过,已构成对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本来买房是一件高兴事儿,却因为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给买卖双方带来如此大的困扰。交易有风险,签合同需谨慎。建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如果碰到自己不理解有疑惑的条款,可先咨询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补充完善合同后再签。

    一、对贷款次数及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作为出卖人,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以**快速度拿到全部房款,尤其是那些准备通过卖房改善住房的需求者,其在卖房的同时还往往在买房,此类群体往往着急回款去交纳购房款。如果买方贷款受阻,事情就会变得很麻烦。

    对于银行贷款,我们应该有一个预期认识,那就是贷款存在审批通不过的可能。贷款审批通不过的原因有多种,如买受人征信存在问题、银行额度受限、贷款政策调整等等。还存在一种情况,即购房人的贷款申请虽然被银行受理并通过,但是额度却进行了调低,此时就会出现购房人需要向第二家甚至更多家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每做一次贷款申请,获取贷款的时间自然就会延长。甚至,购房人在向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后,能否再向另外的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再次被拒,能否再次申请调换银行?如此往复,何时能够终止?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鲜少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能够想到这个问题,当然,如果买受人提出的贷款申请顺利获批,双方皆大欢喜,但如果买受人向第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再向第二家申请,时间拖得长了,出卖人的利益就无法保障。

    要解决这个争议其实很简单,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次数限制或贷款时间限制,比如“买受人应在几日内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多不得超过两次”、“在某日前,如出卖人不能收到买受人的贷款,买家有义务自筹款项支付余款”等。如此,一旦发生贷款不顺利的情形,双方按照合同设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即可。

    如果你不幸刚好签了一个没有约定贷款次数及时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幸的是,你的买家银行贷款并不顺利。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过户时间作为买受人通过银行贷款审批的时限。我们认为,即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对贷款次数及贷款时间予以明确约定,但买受人在选择以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房款时,买受人便当然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备齐贷款申请资料,及时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身条件通过银行的足额贷款审批。即使双方未就银行贷款何时发放至出卖人帐户作出约定,仍须对买受人获得银行贷款审批作出必要的限制,否则将会产生买受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使买卖合同关系处于悬而不决的状况。

    二、对贷款的实际取得时间没有约定

    查看全文↓ 2019-04-24 20:10:31

相关问题

  • 房子是贷款买的不可以,不是贷款买的则可以。房子是贷款买的,目前还在还房贷的历程中,而房子其实是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抵押过的房子一般是不允许用来再次抵押的,所以,刚贷款买的房子并不满足抵押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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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房子抵押贷款得到的钱可以再买房子在可以进行抵押消费贷款的前提下,因为抵押消费贷款已经产生了贷款,而您还需要再次使用贷款购买新的房产,也就是有两笔贷款业务发生,当然需要缴纳两笔贷款利息。 目前,抵押消费贷款的利率为7.83%,信用资质较好的可以享受下浮10%即6.6555%的优惠利率。当第一套房产的贷款产生后,不论您是否提前还清贷款,再次贷款购买时都将会被视为二套房产,按照去年“9.27/12.11”二套房贷政策及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套房贷将执行**四成,贷款利率实行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率,即8.61%的贷款利率。 如果您有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话,在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时建议您可以使用公积金。因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现行政策规定,无论之前是否用商业贷款购房,只要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都将被视为首套住房,按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而已经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只需将上套房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在公积金中心系统上无尚未还清记录,再次购房时还是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而且仍将被视为首次住房,不受二套房贷的政策限制。以下为拓展资料: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实际上是债务人(抵押人) 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 (抵押权人) 以取得贷款,这期间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优先受偿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贷款风险,为债权人收回贷款提供了**有效的保证。在住房信贷中采用抵押贷款是基于银行经营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考虑的。由于这项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大都是居民个人,而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和信誉程度银行不可能了解清楚,这样就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而抵押贷款恰恰在贷款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了收回贷款的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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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足贷款条件可以申请房屋的二次抵押贷款。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条件:1、用于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应为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质住房和商业用房;2、用于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房屋必须是现房;3、房屋是银行抵押贷款所购买的一手房;4、房屋抵押登记已办妥,且银行是房屋的抵押权人;5、房屋已办理保险,且保险单正本由银行执管;6、房屋所处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大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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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揭: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就是买房时按国家比例第一次支付的**低比例款项,当然支付也可以高于这个额度,但是不能低于它,余下的从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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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的。就目前各行规定来看,很多银行都不接受为个人办理房屋二次抵押业务。所以按揭房只有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后,借款人才有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可能。若是申请者打算个人来安排按揭房产申请抵押贷款事宜的话,那么比较合理的方法,就是找到资金比较充裕的亲友,凑足剩余房贷的钱,然后拿去银行将房产的剩余贷款还完,并对房产完成解抵押,然后再将已经解抵押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将抵押房产获得的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换给借钱给自己的亲友,一部分就可以用于自由支配了。拓展资料(有关房屋贷款的相关资料介绍):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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