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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多少? 请问公积金的比例是按工资的多少缴纳?

131****0894 | 2019-05-14 20:24:30

已有3个回答

  • 142****528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住房公积金新规,无论多高薪公积金缴存比例也不能超过12%,住建部规定:

    1、从2016年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9-05-14 20:24:45
  • 138****8378

    公积金=缴纳基数*缴纳比例
    公积金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查看全文↓ 2019-05-14 20:24:42
  • 151****1667

    12月17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昆明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审议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拟允许无固定用工单位的个人缴纳公积金,并对适用的人群、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交的资料、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办法等做了说明,相关的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社会意见。

     

    《办法》自12月17日起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内,市民可以电子邮箱或电话方式反馈市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785198290@qq.com。电话:0871-63188792。



    来看看具体内容↓↓↓



    昆明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审议稿)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解决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把稳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在本市正常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或以上(含一年)。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工作(提取和使用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自愿缴存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市公积金中心就近管理部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近一年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证明;



    (四)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个体工商户雇员的,提供劳动手册;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愿缴存者,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 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规定。



    (一)自愿缴存者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且下限不低于本市**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按规定每年可调整一次;



    (二)自愿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统一为10%;



    (三)自愿缴存者月缴存额=[缴存基数*10%](四舍五入保留到元)。所有费用由自愿缴存者个人承担。



    第五条 自愿缴存者资料审核通过后,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月缴存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填列好以下资料后方可办理个人开户:

    查看全文↓ 2019-05-14 20: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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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同当地社会平均月平均工资之比,低于60%的**低按当地社会平均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300%,**高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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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各地根据各地的政策不同可以适当提高缴费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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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务院公积金条例,是按工资总额缴纳的。但实际操作上,很多机关事业单位是按照基本工资几个项目缴纳,主要是财政负担的问题,其实是不合法的。公积金缴纳的时间一般是公积金发完工资的后5天缴纳,个人缴纳在发公司时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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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照缴费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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