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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尾款是什么? 未付清购房尾款开发商是否有权过户

134****6643 | 2019-05-17 15:15:54

已有5个回答

  • 145****7173

    这是需要看你们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可以协商。

    查看全文↓ 2019-05-17 15:16:19
  • 147****1363

    既然开发商和你之间已经签署了协议写明拿到产权证后付足尾款,那开发商就应该给你办理产权证后,你再付清尾款。
    但是现在房子拆迁,开发商应该承担你购买此套房屋后,无法得到此套房屋的损失,现在你应该问问开发商如何给你交付你所购买的这套房子。
    房子拆迁,在房管局产权证一定不能办理了,所以你现在应该问问开发商你购买的房子如何交付给你,双方协议是怎么写的啊,有没有相关的约定呢?

    查看全文↓ 2019-05-17 15:16:15
  • 148****0786

    办理商品房产权证,特殊之处就是你付款之后,开发商也需要办理首次登记,就是把盖好的楼房先办理到自己名下,然后再转移给你。
    这个不违法,**很多情况下是因为银行要求提高的,如果你合同有约定,可以不理,邀请兑现合同即可。

    查看全文↓ 2019-05-17 15:16:11
  • 144****2278

    因5000元的房屋尾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合同一方就以另一方行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这样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日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8月,胡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胡某将自己的一套楼房以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并约定胡某在银行按揭贷款27万元自2016年9月起开始由王某偿还。同时还约定,王某给付胡某购房款16万元,其中2万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由王某支付给胡某。合同签订后,胡某已将房屋实际交付王某使用,王某给付胡某购房款5.5万元。胡某在贷款平台的贷款6万元,已由王某予以偿还,并折抵了购房款。后王某又给付胡某之父4万元购房款,剩余5000元,王某并未支付。据此,胡某认为王某违反了合同约定,迟迟不支付应当支付的房款,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方权益,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虽有违约行为,但在近两年的时间内原告也未提出异议,且原告已经接受了被告支付的大部分购房款。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胡某购房款5000元;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后被告王某将剩余2万元购房款给付原告胡某。





    说法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告在合同的履行中虽然有违约行为, 但不属于根本性违约,并没有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与落空。同时,被告虽然没有支付尾款,但在之后近两年的时间内原告未明确向对方发出履行催告,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此外,被告在庭审中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履行能力,且表示可以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尾款。从鼓励交易、促进合同履行、维护交易稳定安全考虑,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情合理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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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全文↓ 2019-05-17 15:16:07
  • 137****9685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一般都是分期付款,一万元尾款显然远远不足房屋总价的五分之一,买房人逾期不付此一万元尾款不构成根本违约,卖房人无权据此解除合同。



    那么,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就变成了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注:卖房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因买房人根本违约等原因而产生,如买房人逾期未支付超过五分之一的房款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后可否再解除合同。



    我在之前的文章里讲到过,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就不能再以此解除权解除合同。本文所附的案例比较经典,所以再次和大家做个分享。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变更、消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或者源于合同或者源于法律规定,即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论卖房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其放弃了解除权就不能再以此解除权解除合同。



    卖房人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形成权。卖房人在作出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后就不再享有此合同解除权,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因为买房人之后根本违约等原因卖房人再次享有合同解除权,卖房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不可以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





    附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2年8月21日,A与B、C、D(以下简称B等三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A向B等三人出售上海市浦东新区**弄45号4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转让价款为1,000,000元(人民币,下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于2012年9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第九条约定,B等三人逾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A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B等三人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B等三人应履行义务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逾期超过十日后B等三人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除B等三人应向A支付十日的违约金外,A有权单方解除合同,A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B等三人,B等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A可从B等三人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B等三人,已付款不足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B等三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A支付。补充条款(一)约定,A与B等三人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前,B等三人已向A支付定金100,000元整,在双方签订合同当日,B等三人向A支付部分房款400,000元;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B等三人为申请权利人的收件收据当日,B等三人将第二期购房款440,000元支付给A;在双方办妥交房及相关更名手续、结清相关费用且确认该房地产内原有户口已迁出后当日,B等三人将余款60,000元支付给A。同日,A为甲方、B等三人为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一、本次房地产交易中,该房地产的总成交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元整,其中合同价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剩余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为搬迁及固定装修设施补贴费。二、乙方于过户当日向甲方支付搬迁及固定装修设施补贴费计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三、本次交易中,甲、乙双方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四、如有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上述各项条款的,则属违约。甲方违约的,应按照原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违约的,应按照原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五、本协议与原合同其他约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其他事项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协议签订后,B等三人陆续向A支付房款。2012年10月25日,双方共同至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同日,A出具收条,确认收到B等三人购房款共计1,550,000元。2012年10月28日,A与B等三人签署房屋交接书。2013年7月19日,A通过特快专递向B等三人寄送《解除通知书》,依据双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通知B等三人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B等三人支付156,000元的赔偿金。A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B等三人赔偿A1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B等三人承担。

    查看全文↓ 2019-05-17 15: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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