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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后高层面临的问题有哪些?具体是什么问题?

137****0019 | 2019-05-19 17:57:56

已有3个回答

  • 138****6878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使得住宅业主感到安心。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消除了二手房购买者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后顾之忧,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
    虽然《物权法》没有提及续期后的费用及相关问题,对商业和综合建设用地如何处理,能否自动续期也没有具体规定,不过,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将对《物权法》相关部分进行补充。

    查看全文↓ 2019-05-19 17:58:59
  • 149****0708

    商品房买卖中**重要的是两张证,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查看全文↓ 2019-05-19 17:58:53
  • 144****7770

    高层比较适合人居住、吉利的楼层是: 5、6、7、13、15、16、17、19;
    1~4层太低,采光不太好,相对卫生不好维持;9~11层是扬灰层,空气质量不太好;20层以上的噪音、电磁辐射太大,晃动、风大,不利于小孩和老人居住;还有顶层不太好,这个大家都知道。
    本人推荐楼层:13层对人品正的人来说是大吉;其次是15层,适合经商的传统家庭居住,稳当;再次是17层,含上升发达的寓意;
    本人不推荐20层以上的房子;不利于老人小孩。

    查看全文↓ 2019-05-19 17:58:11

相关问题

  • 如果你有类似恐高症这类洋气的毛病,请还是选择洋房和别墅吧,这辈子你也就告别高层楼房了。开发商够靠谱的话,住高层还是很惬意的。白天,让阳光洒满被窝,看琼瑶、品咖啡;晚上,看看夜景、摘摘星星,全世界都是你的。要不然,爬爬30层楼梯还能减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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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这些高层住宅经过长时间存在,主体建筑已经被认定危房不适宜居住。可拆除。把30层的拆除盖100层没问题。现在的建筑技术水平能建筑到100层高。拆迁补偿标准是1比1为基础。因为巨额利润为抢占市场份额回笼资金,所以现在的开发商为更快推进拆迁进度把补偿标准由1比1变成1比N(N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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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这要看堵塞的情况,如果是主管的话,应由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从管理费或维修基金开支,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没有业委会及维修基金的话,一般物业公司应先进行维修.如果的支管堵塞,你就是堵塞处业主自行请人维修,承担费用了.当然,在交房半年内,可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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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装房优势真不少,那这类房子是不是很完美呢?其实不然,精装房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点:1、大面积、多户型共用装修设计、缺乏个性; 2、装修材料级别、环保品质不利于业主监管; 3、部分精装项目装修施工相对粗糙;4、装修价格(单位装修价格)保价虚高;5、如产生装修质量问题,大面积返工反而更加费时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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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权人转让房屋没有经法定同住人的同意,受让人即便合法取得了房屋产权,也无法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案例】  2004年,甲通过中间人介绍,与乙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甲在本区拥有售后公房一套,产权人是甲,实际居住人除甲以外,还有甲的母亲。甲与乙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到交易中心申请了过户登记。房屋成交总价80万元。交易后乙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50万元,另30万元于交房时支付。后乙取得了产权证。但甲没有如期交房,且下落不明。  为了入住该房,乙只得与甲母直接协商。花甲之年的甲母坚持认为,甲出售该房没有征得她的同意,而且当初公房转产权时甲曾保证她的居住权,她不愿意搬出该房。对乙提出的其他安置方案均予以拒绝。乙产证在手却毫无办法,只好一纸诉状,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迁出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该房的唯一权利人,其处置产权的行为合法有效,乙合法取得该房产权,也应享有房屋的产权。但由于房屋系公房出售而来,甲母作为法定同住人,对涉诉房屋有合法居住权。考虑到甲母系高龄老人,又无实际迁让之处,一审法院遂做出了驳回乙诉讼请求的判决。  售后公房的同住人权利保护,一直备受争议。2003年以前,售后公房上市交易,均需要得到同住人的书面同意,以往的示范合同文本上有专门的同住人意思表示的附件。随着产权交易审核口径的改变,交易中心不再进行同住人是否同意的形式审查,中介机构也开始放松审查,导致同住人权益保护的纠纷不断增加,包括同住人的迁让纠纷、户口纠纷等。  甲作为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时,应当取得同住人甲母的同意。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产权人和同住人关于安置事项没有达成一致,同住人有权拒绝迁出。在通常情况下,购买人即使是善意的,也不能直接诉请同住人搬离。本案中,乙作为该房产权人,有两种选择,第一,和同住人甲母协商,通过和解方案解决迁让问题;第二,让同住人一直住下去,直到居住权消灭(死亡)。当然,这不影响善意受让人追究甲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一,进行严格的权属审查。售后公房的权利人审查,包括基于夫妻关系共有和基于政策规定的  同住人共有;  第二,进行同住人审查。根据常住户口审查该房的同住人,并用书面的形式确定同住人同意出售的  意思表示。虽然交易中心不再审查同住人是否同意,但并不表明同住人没有了居住权。作为购房者或中介公司,进行这样的审查是有必要的。同住人的户口应当在交易前迁出,以避免户口纠纷;  第三,合同审查。除了正常交易条款外,关于同住人的迁出、户口迁移等问题,应当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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