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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从哪年开始的? 住房公积金哪一年开始提出的?

154****3196 | 2019-05-19 2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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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6118

    自1999年6月开始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要求单位对公积金少缴漏缴部分予以补交

    查看全文↓ 2019-05-19 22:47:40
  • 151****8156

    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很快在全国推开。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金制度。根据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
    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查看全文↓ 2019-05-19 22:47:37
  • 137****0607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过市长热线就该问题进行了回复


    申请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当地公租房、廉租房、市场租房的,可提出提取公积金申请,可按年申请,也可按季度申请。



    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月提取额上限为每户每月1500元。


    公租房可提公积金付租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昆公积金[2017]213号)相关规定,租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重新申请。



    此外,针对申请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需经公租房、廉租房管理部门将租赁信息报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备案,核对信息无误也可办理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的不提取付租

    申请人及配偶,可在公租房租赁期间内申请提取,当次提取金额不得超当期公租房发票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



    值得注意的是,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不得再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公积金。具体需要办理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的,可拨打公积金服务平台电话12329咨询。



    提取上限每户每月1500元


    租住公租房、廉租房提取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需经公租房、廉租房管理部门将租赁信息报送至市公积金中心备案,核对信息无误可办理提取公积金。



    可提取人:职工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可在公租房租赁期间内申请提取,当次提取金额不得超当期公租房发票总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发票。



    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后续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受理渠道:分中心、管理部提取业务柜台。



    在租赁市场租房提取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照市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按年申请,也可按季度申请。



    可提取人:租房居住的职工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租金,月提取金额上限为每户每月1500元整。



    办理时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租房提取时限为一年,满一年的应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重新申请。



    所需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无房证明(当年有效)、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婚姻关系证明(如果未婚则无需提供)。



    选择按季提取的缴存职工后续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后续还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受理渠道:分中心、管理部提取业务柜台。



    注意事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不得再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9-05-19 22:47:32

相关问题

  •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很快在全国推开。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金制度。根据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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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危房改建补贴政策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  农村危房改建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的重大举措。自2008年底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基本政策,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多方筹措危房改造资金,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创新改造建设模式,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和服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力帮扶,基层干部群众切实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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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999年6月开始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要求单位对公积金少缴漏缴部分予以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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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分折价房及全价房两种。1981年第一次房改时,职工购房可选择以折价方式或以全价方式购买,折价购买俗称“三三制”,即以全价的1/3价格购买;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则不存在折价购买问题,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计收房款,购房人全额支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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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是从1999年开始实施的。  自1999年6月开始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单位以新参加工作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出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月缴存额。  2、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3、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将其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办理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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