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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共同房产证吗?政策怎么规定的呢?

135****3996 | 2019-05-23 00:12:53

已有5个回答

  • 136****8981

    说白了就是一个需要夫妻同意才能转让抵押等等,另外一个50%就可单独转让或抵押。

    区别:

    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而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查看全文↓ 2019-05-23 00:13:36
  • 156****5139

    夫妻之间需要分清吗?
    房产证是代表房产的产权证书,上有权利人名字。
    在婚后取得的房产,不论权利人是一个人名字,还是两个人名字,都是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取得的房产,并且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婚前取得的房产,没有财产公证,有一方单独出资的证据,则如果离婚析产,会考虑倾向一方婚前财产。
    的婚前贷款所得的房产,则婚后还款部分是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则如果离婚析产,婚前的**和已经还贷款部分,会考虑倾向一方婚前财产。

    查看全文↓ 2019-05-23 00:13:30
  • 147****0451

    不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割。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如下。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
    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
    息。

    查看全文↓ 2019-05-23 00:13:24
  • 142****6331

    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房产证只有一本,是以夫妻关系而定不是房产证的数量和名字房产可以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一人登记产权证,一人登记共有权证。
    要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一是通过与你丈夫协商,签好协议后到房管局办理;二是如协商不成,则可请求法院确权。如果法院要求你提供担保,你不提供,则法院可不采取保全措施。我还想提醒你的是,如果房子在婚后购买的,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要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才能证明你对房子享有权利。

    查看全文↓ 2019-05-23 00:13:18
  • 145****8742

    夫妻之间房产证上加名字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结婚后买房的情况
    不管房产证上是男方还是女方的名字,都理所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双方可以均分房屋。
    二、结婚前买房,结婚后一起还贷的情况
    房产证一般是一方的名字,那么房产归有名字的一方所有。
    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可以获得
    1、共有财产还贷的一半;2、共有财产还贷一半的增值部分。
    如果房产证是双方的名字,共有比例按约定,如无约定则共同共有,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情况一般是一人一半。

    查看全文↓ 2019-05-23 00:13:13

相关问题

  • 有,是夫妻共同房产。房产证:房产证(Premises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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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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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房子或是老房产证,一套住房只有一本房产证,新买住房,或新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房产证上有几个人姓名,就会有几本房产证,各是各的,跟结婚证一样,各自拥有属于自己名下房产证。所以,你看一下你家房产证上几个人姓名,就知道你家住房应该有几本了。

    全部4个回答>
  • 共同共有,说明此房不属于一个人的,属于两个人或多个人的共同的房产,买卖是需要这些人都同意并且出面办理才可以。一、婚前写一方(男方或女方)的名字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二、婚后写写一方(男方或女方)的名字1、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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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1、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2、夫妻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为二套房以上。 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比例;若贷款未还清,算二套房以上 3、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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