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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交房产税,什么时候交土地增值税?

158****4494 | 2019-05-23 11:12:05

已有4个回答

  • 156****8658

    房产税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房产税缴纳方式怎么规定的?
    房产税缴纳方式怎么规定的?
    1、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颁布实施,目前正在酝酿修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分为两类: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房产税缴纳按年征收、分期。各地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略有差异,请咨询当地地税机关。

    查看全文↓ 2019-05-23 11:13:11
  • 132****3669

    房产税什么时候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因而,房产税是需要每年缴纳的。但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有各城市、地区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的说法。但是房产税每年都要加这个规定却是统一的!
    所以房产税是每年交,可以一年分2次交,5月交上半年的税、10月交下半年的税,也可以5月的时候一次交清。
    房产税什么时候交?房产税如何缴纳?
    房产税如何缴纳?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纳税人也可到房产部指定的银行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纳税人还可以登录一些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查看全文↓ 2019-05-23 11:12:54
  • 156****6108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的4月1-15日份申报上半年的房产税,10月1-15日份申报下半年的房产税。按租计征的是次月申报;
    土地增值税只有发生不动产转移才交

    查看全文↓ 2019-05-23 11:12:42
  • 147****3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单位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2、缴纳入库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实务中,税局对大多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都是采用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中对清算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查看全文↓ 2019-05-23 1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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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1、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2、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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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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