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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集体房产证能申请经适房吗?应该怎么办理呢?

134****7562 | 2019-05-23 19: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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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4930

    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吗?相信这是不少人的疑问。小编现在就带领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经济适用房是有房产证的,但是不能转化为商品房房产证,经济适用房满五年以后可以交易,但是需要缴纳额外的费用。经济适用房是有房产证的,但是房产证与普通商品房的房产证不同。经济适用房如名字所言,经济适用的,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拿得到,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性质是:划拨,商品房的土地性质为:转让)。土地性质决定了经适房与商品房的享受权利不一样。以后拆迁只会得到适当的补偿。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吗?经济适用房是不能转为商品房的房产证。但是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可以正常买卖,但性质还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相关阅读:农村需要办房产证吗?手续都有哪些?申请经济适用房手续 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吗 多久可以拿到房产证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办理费用是多少 房产证知识普及

    查看全文↓ 2019-05-23 19:40:10
  • 131****3621

    1、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查看全文↓ 2019-05-23 19:40:05
  • 132****8401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审批权在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只有经过县级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才能依法领取房屋产权证。农村的住宅房虽然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批准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领到房屋产权证,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则更不能领取到房屋产权证了。
    关于农村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法规规定
    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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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吗?相信这是不少人的疑问。经济适用房是有房产证的,但是不能转化为商品房房产证,经济适用房满五年以后可以交易,但是需要缴纳额外的费用。经济适用房是有房产证的,但是房产证与普通商品房的房产证不同。经济适用房如名字所言,经济适用的,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拿得到,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性质是:划拨,商品房的土地性质为:转让)。土地性质决定了经适房与商品房的享受权利不一样。以后拆迁只会得到适当的补偿。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吗?经济适用房是不能转为商品房的房产证。但是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可以正常买卖,但性质还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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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一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了,因为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 、身份证明材料;  2 、户籍证明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 、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 、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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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以下: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⑴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⑵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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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的,但是在自己的房产证会标注是经济适用房等公章,经济适用交易的话,不同城市有不同规定,有的是规定5年以后就可上市交易,但是交易的时候,税费征的很高的,比商品房高好几倍,当然如果自己房产局有熟人的话,就很好解决了。  经济适用住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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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房改办:申领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申领者必须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其次申领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第三就是申领者家庭收入比较低(具体数额根据每年的文件规定)。在具备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曲先生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过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标准后,再根据社区的经济适用房指标、评议等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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