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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和户口有关系吗? 农村拆迁和户口有没有关系

141****6740 | 2019-05-24 16:25:17

已有5个回答

  • 152****1364

    每个地区的补偿方法不同,应当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拆迁时符合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长沙市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他的与户口没有关系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25:41
  • 154****5456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仅是房屋的价值。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即不得低于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另一种是产权置换,**低按照面积“拆一还一”。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没有关系。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地价和房屋重置成本价。一般来讲补偿是与户口没有关系的,只是与补偿安置的面积有联系。但是在农村因人口较多,所以很多地方针对农村拆迁时,制定的补偿方案会与户口挂钩,满足对共同居住人的合理安置。所以,针对农村拆迁补偿没有绝对的限定,还要看当地的具体补偿方案。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25:36
  • 145****3544

    别听他们说,什么都不懂来这里瞎说
    首先关于评估赔偿的事情 跟你家里人数 户口没关系 就是跟你的房子 宅基地 土地 土地上的东西有关
    然后是回迁房和安置的问题 这个才跟户口和人数有关系 现在国家执行的政策大致是回迁房按 1:1的比例给你 也就说你家原来宅基地有多大 就给你多少回迁房 面积的话大概就是80年以前的老宅按照04亩也就是667×0。4=267平米,然后80年后的老宅按照03亩 也就是667×0.3= 200平米 这个各地可能有点区别 但是不会太大 太大的话就是都给当官的弄去了 然后是每户还是每人要和到50多平米来的 不够的话按这个标准 我忘记具体是多少了 因为现在户口管的严 所以不会出现一家10几口人的情况 所以 这一条几乎都用不上
    还有就是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 不管你花多少钱国家都不承认 **近也不批了 只能是你申请 由大队批准 本村的能买村里废弃的宅基地。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25:32
  • 157****7707



    “律师您好,请问我家房屋要征收了,我家的户口有5个人,5个人都有补偿吗?”,“律师您好,我家的房屋要征收了,我准备在我的户口里面把亲戚加进去,会得到多份额的补偿吗?”对于房屋征收,有的人想要将自己的户口人数赶紧扩增,花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以便于得到更多的补偿,费劲了心思,到**后也没有得到多余的补偿。关于拆迁补偿,究竟是否与户口有关,大部分是处于迷茫的状态,又想房屋补偿能够多得一点,却不知道户口究竟与拆迁补偿有没有关系,生怕自己补偿的比别人少。










    一、户口的定义



    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2014年7月3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别。



    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制订印发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户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该条例便成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要依据。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25:27
  • 143****7890

    户口问题,是京平拆迁律师经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那么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到底和户口有没有关系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户口,我国有哪些户口类型,以及相关的一些背景知识。


    一、户口的概念

    我国的户口或者叫户籍制度,指的是国家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我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


    二、户口的沿革

    我国户籍制度的功能与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其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着重户籍的登记管理职能,这时的户籍管理政策**主要的目的在于对人口居住地点与基本信息的登记上面,并不涉及公民的自由迁徙与利益权利的分配等问题;

    第二个阶段,着重户籍在限定人口自由流动方面的功能,其中**主要的是针对人口的乡城流动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与规制;

    第三个阶段,着重在相关的利益分配方面,其**突出的表如今于将涉及诸如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多福利权益与户口相联系。

    具体的演变过程如下:

    1950年8月12日,公安系统在内部颁发了《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正式开始了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这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开始的起点。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5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其中,关于城镇中再分为“城市”和“集镇”问题,拟订城乡划分标准基本上应分为城镇和乡村:城镇人口比较集中,工商业比较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乡村则人口比较分散,居民主要靠农业为生;这样划分不仅因为它是简单明确的,而且因为它已经能够反映出社会经济生活中城乡区别的基本方面。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条例》明确规定了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对户口迁移作了约束性规定。原则上,农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的人口迁移都受到严格限制。由此,新中国的户籍制度**终引入了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功能,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二元户籍管理方式。《条例》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25:23

相关问题

  • 房屋拆迁和户口没有关系,一般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决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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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房屋征收当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城市产权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实践中,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整理如下。1、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公有住房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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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和户口的关系,2013年新的政策已经做了调整。主要分为,面积补偿款、安家奖励费、托底保障款、购买安置房的数量资格。关于面积补偿款,如果是私房只和产权所有人有关,如果是公房,该款项只和实际居住人及承租人有关,与此套房屋内的户口无关。关于安家奖励费,该款项只和产权人、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有关,与此套房屋内的户口无关。只有托底保障款和购买安置房数量资格和户口有牵连。动迁中关于空挂户口: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分为空挂户和实际居住户,按照很多地方法院的判例,大部分空挂户被归入了不符合享受动迁利益的主体。如果没有纳入托底范围,只和承租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签订动迁协议,空挂户几乎无法受益。但是如果纳入托底范围,则按照动迁合同上托底人员的约定来确定受益主体。换而言之,空挂户也可能享受到动迁利益。以上只是动迁中关于户口问题的法理,然后在动迁实践中,大部分人还是采取家庭内部协商的方式,以避免因为动迁而照成家庭内部矛盾,亲情毕竟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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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第一和第三种方式。现就第三种即货币补偿方式加以分析。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房拆迁补偿的是承租人,这是很明确的。在货币补偿方式中,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及分配取决于以下几个事实的发生顺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变更、拆迁的实施。根据上述事实的发生顺序,拆迁补偿款归属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由于补偿协议的达成与补偿款的实际到位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还是死亡后达成对于补偿款归属的认定就具有关键意义。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达成,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拆迁补偿款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拆迁补偿款。原来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员就变更承租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变更了公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后发生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拆迁补偿款归变更后的承租人。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因为家庭成员不能就变更承租人人选达成一致或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拒绝变更承租人,在此僵持之际,发生拆迁。这种情况**为复杂,也**为普遍。此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是必须得到补偿的,虽然他(她)不是承租人。也就是说,在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在公房中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权利。如果此时发生拆迁,他们应当共同得到补偿。他们对于公房拆迁补偿款是一种共有关系。根据有限的资料,拆迁补偿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积而不是按人头(平均)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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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没关系,区别在于:如果是农业户口的话,离职时可以一次性提取,非农业户口只能在买房时或退休时提取。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0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0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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