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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可以过户吗? 拆迁房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吗

155****3843 | 2019-05-24 16:28:12

已有5个回答

  • 154****1451

    安置房分为两类,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所有,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办理房产证,也就可以买卖。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有房产证,也可自由上市。

    当然可以买。如果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必须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进行房屋的买卖。拆迁安置房如果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的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进行交易的。

    有的地方规定: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

    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安置房买卖的风险1、政策因素。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实际上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29:21
  • 159****4152

    要拆迁的房子不能过户。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2、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29:16
  • 144****8175

    拆迁安置房可以办理过户,不过是有条件的。

    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

    办理房产证之后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去进行过户手续。手续并不十分复杂,只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进行过户了。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进行签字,如一方不去的话需要到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29:11
  • 135****6662

    动迁房,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拆迁安置房。有一些人自己的房屋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导致自己的房屋被拆迁后,获得了动迁房。但是转手又将动迁房出售。我们都知道要完成房屋的出售,就需要进行过户,那么如果动迁房过户产生了纠纷,怎么处理呢?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刘永康律师解析。



    一、动迁房过户纠纷处理

    1.首先动迁房买卖是由于动迁房(动迁房又称动拆迁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问题对居民的房子进行拆迁,而被安置给被拆迁人或者一些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拆迁安置人,除了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受会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性政策的约束。当然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2.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对方要加价已经不可能了。多只能毁约。但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到法院的话,你尽管要求对方继续按合同履行就可以了,不允许他毁约。付了违约金,还有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二、动迁房买卖纠纷协议范本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将其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居住房屋一处,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附属场地_____平方米及附属围墙、水、电等设施,上述内容以下简称“本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 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甲方承诺,本人出售上述房产事宜已告知相关共有人、承租人、同住人及其他权利人,其已全部知道并完全同意本人出售本房屋。如本房屋的任何相关权利人对该房产交易提出异议,不同意出售该房产的,本人愿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甲方承担本合同转让的房屋及土地税费。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3、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伍万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3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29:06
  • 154****3511

    对于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这个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就不可以排除执行。(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判决认为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我赞同这种观点,因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至第31条是列举性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不可能对所有的可以排除执行的权利类型及据以排除执行的要件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参照适用的方式来判定某项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一、法理上:可以排除执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简言之,即被拆迁人的权利优先于普通购房人。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简言之,即普通购房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排除执行。



    从法律逻辑上,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参照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等规定的方式排除执行。



    二、司法实践:可以排除执行



    从我检索的司法案例来看,法院基本都是支持被拆迁人依据拆迁协议排除申请执行人(包括抵押权人)的执行的。



    **高人民法院(2018)**高法民终692号民事判决认为,中诚信托公司关于应对案涉房屋及车位准予执行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首先,按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曹某对案涉房屋及车位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中诚信托公司的强制执行。案涉房屋及车位的《产权置换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是2013年10月19日,系在2015年11月27日的查封之前;案涉房屋及车位已实际交付曹某占有使用,虽中诚信托公司对案涉房屋及车位的交付时间有异议,但结合2014年5月19日《关于花溪新村19号“名流花园”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公告》记载的期限及所涉拆迁系现房安置等内容,以及曹某对中诚信托公司查封的异议等情况看,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及车位已于查封前交付曹某占有并无不当;案涉房屋及车位系曹某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且其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原房屋产权交付手续,应视为已经履行了全部价款支付义务;因《产权置换补偿协议》并未约定安置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车位产权证的办理义务在曹某,结合《产权置换补偿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案涉房屋及车位在查封前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曹某。其次,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应保护曹某对案涉房屋及车位的物权期待权。根据查明的事实,曹某以所有权调换形式签订《产权置换补偿协议》取得案涉房屋及车位属于拆迁安置的性质,中诚信托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典雅地产公司将补偿安置房屋及车位另行抵押处置,亦不能损及曹某作为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及车位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曹某应优先取得安置房屋及车位。

    查看全文↓ 2019-05-24 16: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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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房产协议更名,等于重新签订协议,应当找对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重新签订拆迁房产协议,按照新的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履行。协议更名后应当与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是一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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